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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

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等具有核准权限的业务处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技术改造类除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权限[跨县(市、区)的项目除外]

2

行政

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技术改造类除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

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省价格监测局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在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2

行政

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

省价格监测局

1.立案责任: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3

行政

处罚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4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5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6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7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8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9

行政

处罚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10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1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12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3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14

行政

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5

行政

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16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7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18

行政

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法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