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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地区经济处(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统筹处) | 浏览量: | 字体: | 分享到: |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级新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35号)精神,规范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和更好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结合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四川省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结合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重点用于支持绵阳科技城新区、南充临江新区、宜宾三江新区等省级新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省级新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供气、供排水、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人才公寓、统建安置房等配套设施项目,以及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充电桩、车路协同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省级新区范围内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包括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招院引所(院所副中心)、研发基地、双创示范基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项目;
(四)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项目。包括省级新区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保护等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省级新区发展规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本专项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 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采用切块补助方式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向省级新区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工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项目。
(一)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并形成地方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
(二)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等给予的利息补贴。
第六条 本专项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安排本专项投资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和安排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不同投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省级新区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计划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省级新区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应当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综合信用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实质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符合有关规定;
(五)未申请、使用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合理分解安排专项投资项目,严格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当年无法开工的不得安排专项投资。
第十二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提出拟安排专项投资的项目和拟安排方式,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复审并出具意见后,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投资计划申请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并附拟安排专项投资项目情况表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专项投资规模、地方财力和投资需求、上年度省级新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专项投资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确定各省级新区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一次性下达投资计划,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和相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不下达到具体项目,不明确项目数量,仅明确安排方向、切块额度、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上报的拟安排专项投资项目范围内,将专项投资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转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投资计划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逐一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确需调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总投资等的项目,应当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送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督促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专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准确录入项目信息、按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数据。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商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备。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应当优先在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拟安排专项投资项目范围内进行。如上报的拟安排专项投资项目均已足额安排,可调整用于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投资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并报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自评。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对下年度专项投资切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专项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专项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应当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组织整改,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对于专项投资项目,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应当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专项督导、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于检查督导和监测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督促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专项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投资,暂停其申报专项投资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发现项目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要求和督促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限期组织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或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分解转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
(四)安排的项目不符合专项安排原则和投资方向,或存在其他严重失误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闲置超过一年的;
(六)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和“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
(七)未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或监管不力,安排的项目存在问题较多的;
(八)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限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发现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要求和督促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所在地省级新区投资计划申请,或调减该省级新区专项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对项目复审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未履行项目属地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所在地省级新区专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较多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做好专项投资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