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22〕709号
各市(州)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体育、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省体育局、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从严审核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努力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对口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1.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3.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4.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5.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流程图
6.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材料清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