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姓名:范*
身份证号:510724********1229
你在2023年10月28日上午参加四川省2023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科目考试时,有“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你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年的处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