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委教育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在教育系统的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统筹指导高职院校领导班子建设,受省委委托负责高职院校党政正职的选拔任免。
(四)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协调服务。
(五)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宣传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宣传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六)研究决定全省教育系统的重大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并对有关决策安排等进行监督。
(七)负责全省教育系统维护安全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教育厅所属高职院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九)负责高等学校的统一战线和群众团体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统一战线和群众团体工作。
(十)研究决定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重要事项。
(十一)完成省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的决定。
(二)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组织审定省级统编教材,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统筹和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指导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
(四)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五)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职业指导工作和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省属本专科院校专业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八)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省民办教育和校外教育,承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十一)负责全省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和学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指导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全省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川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机关公务员队伍和直属单位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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