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22〕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于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6年,教育厅联合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川教〔2016〕108号)已超过5年有效期。为提升校服管理水平,确保校服安全和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文件要求,教育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程序
一是组建起草组。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组成起草组,针对目前管理存在问题和选购程序、生产采购标准、建立“黑名单”制度等重点内容进行研讨,并参考吉林省、河南省、江西省及广州市等省市校服管理工作经验,起草了实施意见。二是全面开展调研。先后赴成都、眉山、达州、自贡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各地各校校服工作亮点、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实施意见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和完善。三是多方征求意见。书面征求21个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有关处室、中小学后勤协会、教育厅法律顾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公众等多方面意见。四是通过专家论证和法律审查等法定程序。按照教育工委、教育厅《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要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行业协会、校服企业、学校及学生家长等30余名专家和代表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暨专家论证会,进行可行性、合法性、风险性论证、评估和审查形成送审稿,提请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三、明确职责分工
《实施意见》对教育、市场监管、学校、行业协会、家长和校服选购组织等部门、行业、组织或相关人员在校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用进行了梳理细化。一是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校服采购、选用监管职责,加强对校服选购工作的指导监督等;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校服生产和流通环节开展产品质量监管,每年组织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校服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等;三是学校承担校服选用主体责任,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采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四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完善校服团体标准,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等;五是家长和校服选购组织通过民主监督,发挥好家长在校服选购中的监督作用。《实施意见》把职责分工单独作为一部分提出来,更有利于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四、体现选用采购更加民主
针对校服管理中出现强制购买、学生及家长参与度低等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一是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通过发放《自愿订购校服征求家长意见书》等方式,同意选购校服的学生家长人数达到总数的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学校才能统一选购;二是学生有特殊原因不愿意购买校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以同意;三是校服选购组织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选购组织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明确校服选用采购程序
《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个流程来规范校服选用采购程序,每个步骤怎么操作都非常明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一是征求选购意向。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坚持自愿选购。二是成立选购组织。学校可结合实际,成立校服选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意见反馈小组等。三是确定选购方式。要按照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比选等方式采购校服。四是发布选购公告。选购单位确定采购方案后形成公告,并公开发布。五是考察供货企业。对确定的供货企业可实地考察,做好深度调研。参与企业不少于3家。六是确定供货企业。要坚持“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供货企业。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防止校服企业低于成本报价中标或为降低成本牺牲质量。建立样衣封存制度。七是签订供货合同。家长付费购买校服的由学校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或校服选购组织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八是严格供应验收。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台账”和“明标识”制度。建立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产品由选购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2套/件留样,并封存1年。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九是做好售后服务。供货企业要及时提供维修、退换、召回等服务。十是实行备案制度。选购单位在校服选购前后均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为确保校服安全与质量,《实施意见》提出三项主要措施。一是严格生产采购标准。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等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新增了校服生产企业应切实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原材料进货的质量控制等内容。二是严格监督检查。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按市(州)学校数5%以上比例开展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还提出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惩处机制。创新提出建立“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教育厅根据有关部门、学校等单位反馈的情况,对诚实守信、质量优良、信誉良好、满意度高的校服供货企业纳入“红榜”并公开发布,供学校、学生及家长选购校服时优先选择。教育厅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结果,建立校服供货企业“黑名单”制度,将连续两年抽检强制性标准不合格的校服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校服供货企业“红榜”和“黑名单”制度。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校服供货企业和校服面料供货企业“红榜”和“黑名单”制度。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留样封存、“双送检”制度等来保证校服的安全与质量。
七、明确选购周期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校服选购应根据“适用、实用、够用”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决策程序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性为学生订购校服,中小学生选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年,毕业年级原则上不组织校服选购工作。
八、严格收费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按实代收取校服费用,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或校服选购组织代收取校服费用。及时主动向学生、家长公开校服代收费情况。代收校服费由学校全部划转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或截留、挪用。严禁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从中谋利。实行先服务后付费制度。“双送检”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九、严肃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各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及时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警防控措施。选购单位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对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工作人员,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明确管理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幼儿园园服管理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统一选购校服,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飞行学院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实施意见》指出,中小学生校服涉及环节多,各地应建立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校服育人功能,引导学生爱美尚美创造美,着力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品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