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15〕686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校:
为进一步推动省内高校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部分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以验收促进示范中心加强建设、凝练特色、推广应用。示范中心要根据学校特色和自身优势,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要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引领全省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二、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示范中心所在高校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根据自身建设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材料。验收专家的遴选将充分考虑职业操守、能力水平、结构搭配和关联回避等因素。验收材料及结论将进行网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验收对象
“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示范中心,已参加2012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的示范中心不再参加本次验收工作(名单详见附件1)。
四、验收内容
以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2)为依据,对示范中心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五、验收方式
1.总结和自评。示范中心所在高校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12月7日以前,将实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人信息(见附件3)电子稿发送至指定邮箱。12月18日以前,将自评报告、发展规划(附件4、5,一式一份)等材料统一上报教育厅高教处,并以“××学校上报示范中心验收材料”统一命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打包压缩发至指定邮箱。
2.材料公示。12月21日至28日,各校验收材料在四川教育网上进行公示。
3.验收评价。教育厅制定验收方案,组织专家审核示范中心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进行打分,对示范中心进行现场抽检,并确定验收结论。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对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通过的示范中心,授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示范中心,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查,通过者授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示范中心,取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称号。
各高校要加大对实践育人工作的支持力度,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为依托,加强考核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研究交流,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新成效。
联系人:高波 联系电话:028-86110643、86110894(传真)
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政编码:610041 电子信箱:scgjsysx@126.com。
附件:1.验收示范中心名单
2.验收指标评分表
3.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表
4.验收自评报告(含验收数据报表和成果明细表)
5.“十三五”发展规划(表样)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