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16〕89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
选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选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选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的原则
按照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进入我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的种类和范围
1.我省评议的教辅材料种类包括与我省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中小学同步阅读类教辅用书。具体范围为:小学3-6年级同步练习册(语文、数学、英语3个学科)、寒暑假作业、同步阅读类教辅用书;初中7-9年级同步练习册(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学科)、寒暑假作业、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同步阅读类教辅用书;高中1-3年级同步练习册(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学科)、寒暑假作业、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同步阅读类教辅用书。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
2.申请评议的教辅材料应是正式出版物,或已编写完成并列入出版社出版计划并能确保课前到书的待出版图书。
3.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的程序及要求
1.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成立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主任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级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及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资格审查组、学科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资格审查组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新闻出版方面的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由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等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2.评议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四川教育网公开发布《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送评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各教辅材料著作权人及其出版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送评材料。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3.资格审查组对提交的送评材料按《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形成是否资格合格的书面审查意见。
4.学科专家组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教辅材料从知识性、科学性、适用性等方面,根据我省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并形成书面初评意见,提交评议委员会。
5.评议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专家组汇报,对学科专家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各学科教辅材料的具体版本,并将评议结果在四川教育网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后,由省教育厅编制《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下简称《教辅目录》),向各市(州)下发通知并向社会公告。《教辅目录》报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同时抄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纠风办。
《教辅目录》实行定期评估,按学年发布。著作权人及其出版单位每年应针对教辅材料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确保质量。如国家和我省对有关学科教学安排、教学内容等进行微调,著作权人及其出版单位须按要求进行修订,修订完成的教辅材料经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可继续使用。
6.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工作。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
(一)各市(州)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针对不同县(市、区)或学校的教育实际,从《教辅目录》中,直接为各县(市、区)或学校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推荐1套同步练习册、一个学科推荐1套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一个学科推荐1套同步阅读类教辅用书、推荐1套寒暑假作业供学生选用。如学校编写的教辅材料经评议列入《教辅目录》,该学校可向市(州)教材选用委员会提出选用申请,市(州)教材选用委员会可根据上述要求直接向该学校推荐申请选用的教辅材料。
市(州)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市(州)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教辅材料的推荐工作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推荐工作。
(三)各县(市、区)、学校及教师不得在市(州)推荐的教辅材料之外另行推荐教辅材料。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六)鼓励出版发行单位向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本市(州)推荐的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七)各市(州)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
(一)省教育厅及各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评议、推荐工作纪律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省教育厅、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政策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评议、推荐、选用、代购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并按各级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
(三)对违反本意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本意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教辅材料使用情况,以此作为本地区教辅材料推荐的依据,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教育厅。
(六)如教辅材料著作权人或出版单位被司法机关查实在我省存在与教辅材料工作有关的违法行为、教辅材料未按时课前到书、教辅材料出现严重错误影响正常使用的,该教辅材料停止在我省使用,并取消其著作权人或出版单位五年内在我省申评教辅材料的资格。
(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管理、价格管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教育厅备案。本意见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