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17〕11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精神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同意四川省教育厅开展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函》(教师司函〔2017〕47号)要求,我省从2018年起开展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听障人员(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四川省以及四川省内应届毕业学生)。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无犯罪记录;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
(四)参加相应的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三、认定要求
(一)听障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与正常考生保持一致。参加面试,应为听障人员配备一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特殊教育学校手语教师作为考官,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二)符合《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衔接办法》的申请人按“衔接办法”办理。
(三)听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时可减免听力检测项目。
(四)听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通过国家专门的听障人员普通话水平考试,获得国家统一考试通过的普通话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成都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可提供测试支持。
四、认定安排
(一)认定权限。
听障人员申请认定“特殊教育学科”中小学教师资格,按《教师法》规定的权限认定。
(二)认定时间。
从2018年起,每年春季、秋季两次认定,具体时间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由当地教育局公告。
(三)提交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打印);
4.《思想品德鉴定表》,本表由人事档案所在部门或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
5.《体检报告》由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根据《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出具。听力、语言项目不作相应要求;
6.《听障人员普通话等级证书》。
五、其他
(一)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听障人员,其《教师资格证》中任教学科填“特殊教育(××学科)”,该《教师资格证》仅作为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格条件。
(二)国家对听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