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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2-06-30 17:46 来源:教育厅 分享: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202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7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加强学校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760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调研摸底。通过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全面掌握各地各校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现状和意见,起草了《通知》。

(二)研讨借鉴。针对目前涉教保险管理和保险教育、保险分类管理等重点内容召开专家研讨会,,借鉴其他省市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管理做法,对《通知》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多方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省级相关单位、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法律专家、社会公众等多方面意见。

(四)通过规定程序。按程序开展可行性、合法性及风险论证、评估和审查后印发。

三、《通知》有哪些要点?

(一)明确职责分工学校是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本地本校涉教保险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涉教保险归口或牵头管理部门。

(二)加强保险教育。要求各地各校将保险教育与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相结合,提升学校师生及家长的保险认知和安全风险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保险宣传教育。

(三)坚持分类管理。学校投保的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政策性商业保险坚持“应保尽保、足额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方案”的全省统保机制。其他保险不得与政策性商业保险捆绑、搭车销售。学校投保的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园雇主责任保险、校园综合财产保险等非政策性商业保险坚持因校制宜”投保,由学校自主选择投保。各地各校要研究评估自身安全风险状况,科学选择投保项目、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能。要建立完善保险机构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公平竞争。由学校投保的非政策性商业保险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结合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指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坚组织引导。根据省和各地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此项业务的学校要与医保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学生参保。根据教育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文件要求,学校可按照辖区内医保部门本年度公布的缴费金额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额代收或收取额外的手续费。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学校要做好家校沟通,积极引导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参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等学生(个人)保险坚持自愿投保,由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投保,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代理、代办学生(个人)保险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学生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利用课堂教学等渠道推销保险产品,不得允许保险机构进校摆摊设点推销保险产品,不得将是否购买保险与任何教育教学管理挂钩,不得就此类保险组织招标。

(四)严格纪律要求。各地各校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机构兼职兼薪,不得索要、收取保险机构商业回扣或佣金,不得借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协助保险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的短期保险保费,不得以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或家委会等名义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保险费,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涉教保险小金库,不得以捐资助学、手续费等名义收取保险回扣和佣金。除基金会等有募集资金资格的慈善组织外,教育系统各单位不得直接接受保险机构捐赠。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失职失责、监管缺位、未按要求投保政策性商业保险、强制投保非政策性商业保险、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违规获利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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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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