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务〔2013〕360号 2013年10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军委办公厅及武警部队军(警)务部门:
现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程》是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的程序性规范。各地部部队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组织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确保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队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2002〕参字第5号)有关要求,结合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档案移交前的准备
(一)收集整理退役士兵档案材料。
1.退役士兵档案基本材料。
(1)入伍材料。包括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士兵无此件)、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等。
(2)党(团)员材料。主要是入党(团)志愿书。
(3)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包括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兵任职报告表。
(4)奖惩材料。包括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处分登记(报告)表。
(5)培训、考核材料。包括士兵军事训练成绩表、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材料、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
(6)生活待遇材料。包括调整工资审批表、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7)士官材料。包括各级、各期士官选取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8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2008年度为各部队自行打印的《2008年冬季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2009年之后选取的士官为士官注册登记表。士官学校毕业任命的士官,应当有入学批准书(其中,1997年以前为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应有《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其《士兵登记表》中应有打印或加盖印章的“招收士官”字样。
(8)退出现役材料。指《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9)其他按规定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结婚申请表、伤病残评定有关材料。
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安排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荣获平时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奖励登记表、证书原件和证章。
(2)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提供士兵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等级证书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原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3.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其档案材料参照退休军官相关规定执行。
4.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档案材料按《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办理。
(二)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缺失的,需出具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审核盖章签发的证明材料。其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还需由入伍地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其他缺失材料由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3.档案内姓名、出生年月不统一的由档案所在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
1.档案袋标准及式样。见附件2。
2.档案材料目录。按入伍材料、党(团)员材料、军衔和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奖惩材料、训练和考核材料、生活待遇材料、士官材料、退出现役材料(复印一份另放)、其他按规定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顺序排列登记。
用于审定安置事项的各种证书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退出现役材料复印件单独装袋放入档案袋。
3.档案材料装订。装订前,要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对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在不影响文字内容的前提下,可采用裁剪、裱糊、折叠、加边等方法进行整理。装订时,要按封面、目录、档案材料、封底的顺序,用白色棉线采取“三点一线”法进行装订(禁止使用订书器或缝纫机装订)。
4.各种证明及材料复印件一般使用A4规格纸张。
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审核
(一)军队相关单位审核。
师(旅)、团级单位军务部门按照士兵档案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士兵档案材料,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对于按规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档案,军级单位军务部门要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立功、残疾、易地安置等相关证明材料,对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要调阅核对奖励通令原件,对因战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的要与卫生部门进行核对。大单位军务部门对军级单位上报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进行复核把关,组织移交。对于审核把关不严或蓄意作假造成退役士兵立功、评残、易地安置材料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同时取消退役士兵相关安置待遇。
(二)地方民政部门审核。
对于按规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档案,由省级民政部门按照年度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退役安置工作通知规定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时发出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
不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对于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转递
(一)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的士官,其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按规定集中移交给安置地省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邮寄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后,应及时向部队寄出单位反馈。
(二)其余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