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2-11-10 来源: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 字体:[ 大 中 小]
肖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落实退役军人就医优待保障建议》(第84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重视。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并积极对接相关省直部门,结合当前政策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工作情况
(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优待方面。1.会同省级相关单位制定《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1〕99号),从整体上明确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优惠优先优待。2.会同省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8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相关医疗优待进行了明确。如:凡是户籍地为四川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均可按分级诊疗原则,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门诊、挂号、缴费、检查检验窗口均要设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窗口”或明确标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优待证等享受优待服务;各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开展情况将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并作为当地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考评的重要条件。
(二)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等医疗保障方面。严格执行《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民发〔2006〕459号)和《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川民发〔2007〕383号)相关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进行医疗保障。同时,我们按照国家层面新修订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当前我省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抓紧研究出台省级2个实施办法,明确残疾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等的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应本着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并健全以“保险+救助+补助+优待”为保障体系,将现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重塑,对更好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撑。
(三)构建优抚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方面。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优抚医院改革发展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8号)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构建四川省优抚医疗健康服务体系的意见》。通过明确职能和发展定位、合理布局构建体系,进一步凝聚资源融合发展,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的共建共管,将优抚医院和光荣院融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我省“荣军优抚”特色品牌,推进我省优抚事业单位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保障。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认真抓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待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跟踪问效,确保政策真正落地落实。
二是抓紧完成《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出台。按照国家层面最新政策精神,参考《建议》内容,对我省相应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建立健全四川省优抚医疗服务体系。在聚焦当前服务优抚对象主责主业的基础上,积极为退役军人等提供优先优惠优待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四川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11月2日
(联系人: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