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 政 部
2015年9月22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合理设置内部科室,建立规范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运行。
(六)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先进军休工作个人”创建评比,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办理接收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九)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十)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十二)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三、政治待遇
(十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十四)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十五)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十六)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十七)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十八)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四、生活待遇
(十九)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十)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
(二十一)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二十二)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二十三)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五、医疗保健
(二十四)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或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十五)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认真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引发攀比。
(二十七)开展医疗保健普及活动,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宣传正确的卫生饮食、身体锻炼、心理调适、紧急自救等知识技能,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二十八)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
(二十九)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
六、文体活动
(三十)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制定年度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一)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培养文体人才,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十二)加强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合理设置宣传栏(橱窗、灯箱等)、完善荣誉室陈列内容、视情创办内部刊物等形式,及时收集宣扬军休干部历史功绩和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三十三)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会文化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三十四)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自办或合办等方式,加强军休干部老年大学建设,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与老年大学的活动。
七、服务方式
(三十五)建立定人包户制度,通过定期联系或走访,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三十六)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高龄、病重等军休干部,建立信息档案,给予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三十七)深入开展亲情化服务,通过及时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和节日祝福、对住院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及时探望问候等方式,让军休干部真切感受到温暖。
(三十八)积极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服务军休干部的质量和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专项购买或签约合作等方式,挖掘养老、旅游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优惠的专业化服务。
(三十九)大力推进信息化服务,在建好用好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的同时,依托社会服务网、地方养老服务平台等载体,采取建设机构网站、设立热线、开通微信、安装“一键通”呼叫器和触摸屏等形式,及时发布更新系统内和社会上的服务信息,满足军休干部多样化服务需求。
(四十)扎实做好信访服务,认真接待、耐心答复来信来访来电,依法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做到无推诿、敷衍、拖延现象,维护军休干部队伍和谐稳定。
(四十一)采取组织引领、搭建平台、典型带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做好军休干部“老有所为”服务工作。
(四十二)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八、队伍建设
(四十三)根据军休干部数量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及时提出用人计划和专业需求申请,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四十四)制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职业技能继续教育。
(四十五)加强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日常行为规范、礼仪标准和接待首问负责制,推行规范着装、挂牌服务、公开承诺,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
(四十六)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责任书,实施绩效考核奖惩,并与工作人员调整职级、岗位和工资档次相挂钩。
(四十七)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关心关爱工作人员,及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九、设施建设
(四十八)按照规定的用房面积标准,科学制定服务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精心组织施工,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四十九)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档案室、会议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服务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配齐设备器材和日常用品,设置醒目标识和引导标志。
(五十)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公布开放时间,明确使用须知,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保持各类设施宽敞整洁、规范有序、安全实用。
(五十一)做好楼院的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造和谐舒适、美观大方、氛围浓厚的休养环境。
(五十二)做好军休庭院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十、财务资产
(五十三)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户、账目。
(五十四)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和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十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购资产,认真执行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十六)规范车辆使用审批程序,严禁外借和私用,节约用车成本,提高用车效率。
十一、安全管理
(五十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中,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五十八)实行全时值班,视情设立值班室,明确值班职责,保持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和通信畅通,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五十九)按照行业规范加强水、电、气、暖、车、档案、印章、电脑网络以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等物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泄密等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十)院区、楼内各种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十一)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工作人员和军休干部的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转载:民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