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规〔202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日
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当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在我省境内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第四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
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其纳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表扬范围,或将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迹函告其所在单位并推荐给予表彰表扬,其相关物质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
第五条 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励工作。
第六条 精神奖励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表彰表扬为“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或“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省委、省政府或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给予即时通报表扬。
第七条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省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0人(含)以上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事件。
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符合省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物质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推荐。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本年度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可能的因灾伤亡人数确定推荐个人和单位名单,并逐个事件逐级审核填写《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附件1)和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推荐材料(附件2)。
(二)审查。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查”形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查市(州)推荐材料,并拟定奖励等级。必要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派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
(三)公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度等。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给予奖励。
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省、市、县可在成功避险事件后按程序即时奖励,不再重复集中奖励。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及时宣传推广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案例。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市、县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事件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川自然资规〔202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日
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当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在我省境内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第四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
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其纳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表扬范围,或将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迹函告其所在单位并推荐给予表彰表扬,其相关物质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
第五条 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励工作。
第六条 精神奖励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表彰表扬为“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或“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省委、省政府或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给予即时通报表扬。
第七条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省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0人(含)以上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事件。
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符合省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物质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推荐。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本年度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可能的因灾伤亡人数确定推荐个人和单位名单,并逐个事件逐级审核填写《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附件1)和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推荐材料(附件2)。
(二)审查。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查”形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查市(州)推荐材料,并拟定奖励等级。必要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派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
(三)公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度等。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给予奖励。
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省、市、县可在成功避险事件后按程序即时奖励,不再重复集中奖励。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及时宣传推广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案例。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市、县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事件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