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14 来源: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非税征管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部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旨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规范征管流程、解决欠费处置困难等问题,为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助力我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2023年5月1日,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改革。但在上述两项改革推进过程中,因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基层实践中出现欠费处置难、征管效率低等堵点。为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四川省五部门立足本省实际,出台本《通知》,对费源信息填报、征收信息反馈、滞纳金计算、退库管理、欠费催缴等予以明确,为全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提供明确指引。

二、制定原则

《通知》注重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非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及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协调配合、服务发展的原则,立足工作实际,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征管流程,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确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提高服务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服务高效”三大目标,提出五方面具体举措:

(一)明确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矿业权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因矿业权范围跨区域或其他情形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机关存在争议的,由相关税务部门的共同上级税务部门确定。

(二)规范征收程序。明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职责和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按出让金额和按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的费源信息填写与传递、征收结果反馈、缴款通知书送达、缴款申报、滞纳金计征、票据开具等具体内容及程序。

(三)优化退库管理。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退费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其他情形需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退费,同时明确税务、自然资源、财政、人行等部门办理退库的程序等事项。

(四)强化欠费处置。2022年1月1日前形成的历史性欠费问题,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算欠费金额并移交税务部门催缴。2022年1月1日后形成的欠费问题,由税务部门计算欠费金额并催缴。同时明确经税务部门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矿业权,由负责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通知》顺利实施,提出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培训等工作要求。

四、政策意义

非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出台是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具有三方面意义:一是厘清职责边界,解决部门间职责不清问题,形成征管合力;二是破解历史难题,规范欠费催缴与处置程序,破解长期困扰的“缴费难、催收难、处置难”问题;三是提升服务效能,通过优化流程、明确指引,让矿业权人少跑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李雪蕊
[上一篇]:
[下一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非税征管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部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旨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规范征管流程、解决欠费处置困难等问题,为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助力我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2023年5月1日,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改革。但在上述两项改革推进过程中,因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基层实践中出现欠费处置难、征管效率低等堵点。为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四川省五部门立足本省实际,出台本《通知》,对费源信息填报、征收信息反馈、滞纳金计算、退库管理、欠费催缴等予以明确,为全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提供明确指引。

二、制定原则

《通知》注重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非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及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协调配合、服务发展的原则,立足工作实际,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征管流程,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确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提高服务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服务高效”三大目标,提出五方面具体举措:

(一)明确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矿业权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因矿业权范围跨区域或其他情形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机关存在争议的,由相关税务部门的共同上级税务部门确定。

(二)规范征收程序。明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职责和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按出让金额和按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的费源信息填写与传递、征收结果反馈、缴款通知书送达、缴款申报、滞纳金计征、票据开具等具体内容及程序。

(三)优化退库管理。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退费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其他情形需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退费,同时明确税务、自然资源、财政、人行等部门办理退库的程序等事项。

(四)强化欠费处置。2022年1月1日前形成的历史性欠费问题,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算欠费金额并移交税务部门催缴。2022年1月1日后形成的欠费问题,由税务部门计算欠费金额并催缴。同时明确经税务部门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矿业权,由负责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通知》顺利实施,提出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培训等工作要求。

四、政策意义

非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出台是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具有三方面意义:一是厘清职责边界,解决部门间职责不清问题,形成征管合力;二是破解历史难题,规范欠费催缴与处置程序,破解长期困扰的“缴费难、催收难、处置难”问题;三是提升服务效能,通过优化流程、明确指引,让矿业权人少跑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 主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 内容维护: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宣传教育中心
  •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