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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7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局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我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陆续批复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193号文,要求各地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安排,统筹存量和增量用地、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为贯彻落实193号文精神,结合四川工作实际,起草了《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权威性、严肃性。强调“三区三线”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明确在规划实施期内,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明确以市(州)为单位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统筹,严格控制分阶段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空间(以下简称增量空间)使用总量,以及调剂年度间增量空间的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各地大力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按程序开展批文失效或撤销工作。

(三)合理安排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要求各地应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集约集聚,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规划建设。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外7大类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准入清单,明确布局原则与总量控制要求。

(四)严格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坚持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优先、城镇开发边界布局总体稳定等原则。规定局部优化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意见征求等流程后逐级上报自然资源厅。明确局部优化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同步开展。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局部优化成果经部检验合格入库后,逐级反馈至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要求市(州)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形成全链条监管。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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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我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陆续批复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193号文,要求各地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安排,统筹存量和增量用地、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为贯彻落实193号文精神,结合四川工作实际,起草了《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权威性、严肃性。强调“三区三线”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明确在规划实施期内,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明确以市(州)为单位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统筹,严格控制分阶段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空间(以下简称增量空间)使用总量,以及调剂年度间增量空间的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各地大力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按程序开展批文失效或撤销工作。

(三)合理安排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要求各地应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集约集聚,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规划建设。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外7大类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准入清单,明确布局原则与总量控制要求。

(四)严格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坚持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优先、城镇开发边界布局总体稳定等原则。规定局部优化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意见征求等流程后逐级上报自然资源厅。明确局部优化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同步开展。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局部优化成果经部检验合格入库后,逐级反馈至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要求市(州)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形成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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