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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23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用地需求,经省政府同意,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新法配套政策尚未出台。202011日起新法已正式施行,国家及我省征地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全省2020年征地报批暂无指导意见。

(二)征地报批程序须作调整。新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地报批前须完成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法”)规定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较大变化。如不及时出台相关操作实施办法,征地报批工作将无法开展。

(三)过渡期用地保障迫切需要。今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加上受疫情影响,稳增长、保发展以及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生产、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项目对建设用地需求量与日俱增。因此,须及时出台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缓解用地保障压力,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用地。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202011日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贯彻新法的有关精神,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明确衔接要求和受理报批事宜。

(二)报批程序。在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前,自然资源厅要明确受理报批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地前,应按照新法规定严格做好报批前置工作。

一是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同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是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是召开听证会。当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是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未按上述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各地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三)实施要求。202011日以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建设用地,在国家征地实施程序新规定出台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等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实施相关工作。按本《通知》已履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不再重复开展。

三、有关重大事项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保障过渡期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通知》规定,202011日至国家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用地。在新法有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及时出台过渡期有关用地报批及实施指导意见,有利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地保障工作,加快推动一系列重大项目落地落实,持续有效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有效拉动投资增长、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全力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长期以来,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不高常常被诟病。近年来,省级层面多措并举,采取超常规措施,不断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成效明显。为保障过渡期建设用地审批效率,避免因政策交替等原因影响用地取得效率,《通知》规定,由自然资源厅明确受理报批事宜,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贯彻落实要求

为保障我省过渡期征地报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通知》明确了有关贯彻落实要求。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法定主体,也是落实过渡期征地报批、征地实施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是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确保新标准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在3个月内全部补偿到位。

三是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过渡期监管实施方案和维稳工作预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过渡期社会稳定。

四是省自然资源厅应做好过渡期内建设用地报批的督促与指导工作。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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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用地需求,经省政府同意,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新法配套政策尚未出台。202011日起新法已正式施行,国家及我省征地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全省2020年征地报批暂无指导意见。

(二)征地报批程序须作调整。新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地报批前须完成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法”)规定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较大变化。如不及时出台相关操作实施办法,征地报批工作将无法开展。

(三)过渡期用地保障迫切需要。今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加上受疫情影响,稳增长、保发展以及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生产、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项目对建设用地需求量与日俱增。因此,须及时出台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缓解用地保障压力,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用地。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202011日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贯彻新法的有关精神,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明确衔接要求和受理报批事宜。

(二)报批程序。在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前,自然资源厅要明确受理报批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地前,应按照新法规定严格做好报批前置工作。

一是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同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是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是召开听证会。当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是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未按上述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各地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三)实施要求。202011日以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建设用地,在国家征地实施程序新规定出台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等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实施相关工作。按本《通知》已履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不再重复开展。

三、有关重大事项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保障过渡期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通知》规定,202011日至国家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用地。在新法有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及时出台过渡期有关用地报批及实施指导意见,有利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地保障工作,加快推动一系列重大项目落地落实,持续有效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有效拉动投资增长、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全力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长期以来,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不高常常被诟病。近年来,省级层面多措并举,采取超常规措施,不断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成效明显。为保障过渡期建设用地审批效率,避免因政策交替等原因影响用地取得效率,《通知》规定,由自然资源厅明确受理报批事宜,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贯彻落实要求

为保障我省过渡期征地报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通知》明确了有关贯彻落实要求。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法定主体,也是落实过渡期征地报批、征地实施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是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确保新标准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在3个月内全部补偿到位。

三是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过渡期监管实施方案和维稳工作预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过渡期社会稳定。

四是省自然资源厅应做好过渡期内建设用地报批的督促与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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