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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履行好机构改革后赋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生态修复的重要职责,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能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我厅研究形成了《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提升生态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二、《办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章28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对废弃矿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作了界定,明确了《项目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同时,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整合。

第二章“项目分级管理”,共1条。主要明确项目要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划分。

第三章“项目储备库管理”,共6条。主要阐述落实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要求,“各地应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逐步建立起本省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储备,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同时,对项目库建设管理责任、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负责清单、项目库管理原则等方面进行明确,并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建立项目实施情况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中、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实施”,共4条。主要明确项目实施具体要求,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和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第五章“项目验收”,共5条。主要对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验收主体和流程等进行明确。

第六章“项目监管”,共4条。主要明确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负责解释单位、施行日期进行说明。

三、特色亮点

一是明晰各级部门监管职责。历史遗留矿山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省厅负责生态修复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入库及项目监管等工作;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质量管控等工作。

二是强化项目动态化管理。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项目储备库动态化管理。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是严控项目实施质量。明确项目管理、项目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要求,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变更需报县级批复市级备案,明确项目验收内容和提交材料等要求,严格做好项目质量管控。

四是提升项目监管水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督管理分为动态管控、信息化管理、成效评估、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动态管控。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做好项目实施成效监管,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开展。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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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履行好机构改革后赋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生态修复的重要职责,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能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我厅研究形成了《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提升生态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二、《办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章28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对废弃矿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作了界定,明确了《项目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同时,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整合。

第二章“项目分级管理”,共1条。主要明确项目要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划分。

第三章“项目储备库管理”,共6条。主要阐述落实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要求,“各地应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逐步建立起本省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储备,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同时,对项目库建设管理责任、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负责清单、项目库管理原则等方面进行明确,并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建立项目实施情况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中、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实施”,共4条。主要明确项目实施具体要求,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和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第五章“项目验收”,共5条。主要对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验收主体和流程等进行明确。

第六章“项目监管”,共4条。主要明确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负责解释单位、施行日期进行说明。

三、特色亮点

一是明晰各级部门监管职责。历史遗留矿山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省厅负责生态修复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入库及项目监管等工作;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质量管控等工作。

二是强化项目动态化管理。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项目储备库动态化管理。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是严控项目实施质量。明确项目管理、项目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要求,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变更需报县级批复市级备案,明确项目验收内容和提交材料等要求,严格做好项目质量管控。

四是提升项目监管水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督管理分为动态管控、信息化管理、成效评估、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动态管控。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做好项目实施成效监管,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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