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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3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912月,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11条改革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究目前我省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学习借鉴浙江、重庆等兄弟省份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八部分,共十九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解决同一矿种矿业权不同层级管理的问题。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种矿产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二是优化全省矿业权管控模式。全省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新出让登记的石灰岩、玄武岩矿业权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保障重点交通、水利、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矿业权除外。

推动“净矿”出让工作。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出让矿业权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出让联动机制。已设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在客观公允评估的基础上,可以与周边整体规划的同矿种矿产资源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实地踏勘、共同选址,并编制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四是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严格限定为以下两类情形: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五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将探矿权出让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将采矿权短期延续申请规定为1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可依据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内容,开展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公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原则上,矿权人应在退件的2年内完成相关要件资料准备。符合条件后,申请人再行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六是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七是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八是严格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出让收益处置、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出让收益处置。

三、政策出台意义

本《通知》将全面指导我省今后一段时期矿产资源改革工作,在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是我省矿产资源改革工作重要文件。《通知》出台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都将围绕《通知》精神,全面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进一步高效有序,矿山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工作进一步提速。进一步提升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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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912月,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11条改革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究目前我省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学习借鉴浙江、重庆等兄弟省份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八部分,共十九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解决同一矿种矿业权不同层级管理的问题。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种矿产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二是优化全省矿业权管控模式。全省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新出让登记的石灰岩、玄武岩矿业权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保障重点交通、水利、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矿业权除外。

推动“净矿”出让工作。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出让矿业权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出让联动机制。已设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在客观公允评估的基础上,可以与周边整体规划的同矿种矿产资源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实地踏勘、共同选址,并编制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四是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严格限定为以下两类情形: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五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将探矿权出让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将采矿权短期延续申请规定为1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可依据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内容,开展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公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原则上,矿权人应在退件的2年内完成相关要件资料准备。符合条件后,申请人再行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六是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七是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八是严格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出让收益处置、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出让收益处置。

三、政策出台意义

本《通知》将全面指导我省今后一段时期矿产资源改革工作,在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是我省矿产资源改革工作重要文件。《通知》出台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都将围绕《通知》精神,全面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进一步高效有序,矿山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工作进一步提速。进一步提升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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