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进一步优化省厅登记矿业权审查要件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我厅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对矿业权登记工作进一步优化了以下内容:
一是本《通知》对标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登记办事指南,大量精减省本级登记矿业权申请要件。以探矿权新立申请要件为例,我省目前执行的办事指南要求申请要件17件,《通知》将探矿权新立申请办事要件精简至8件,减少了53%的要件资料,并与自然资源部要求的申请要件做到完全一致。
二是优化审批登记类型。目前,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分为两个审批类型进行办理,申请人需先提供探矿权转让资料,完成转让审批后,再提供变更资料,完成变更登记。本《通知》明确将探矿权转让与探矿权转让变更合并办理,申请人提供一套资料即可完成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人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资料的格式要求,保持与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格式完全一致。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申请范围拐点坐标的要求,全面采用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五是明确了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职责、核查程序以及应核查的内容。要求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意见中必须包括矿业权人权属情况、依法勘查开采情况、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及与自然保护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位置关系等内容。
本《通知》出台后,省级登记矿业权的办理要件大幅精简,将全面提升省级登记矿业权的审批效率,方便矿业权人申办矿业权,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