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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3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考核倒逼,我省各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逐步从政策导向走向政策实施和落实,特别是2018年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存量消化并取得显著成效,较长时期以来形成的批后土地利用率不高、土地闲置等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扭转,但批而未供绝对数量大、消化周期长的问题仍普遍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优化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要求各地依法依规按程序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待供。在项目招商、选址阶段,引导项目优先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选址,为加快土地供应创造条件。二是支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文未失效且市、县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可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区位调整。三是规范处置失效或撤回用地批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失效批文,对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认定自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市、县人民政府可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是规范完善供地手续。对于已用未供土地,各地要进一步清理,逐宗分析梳理原因,及时整改完善供地手续。五是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指导各地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为项目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尽快动工开发。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其他要求:一是开展数据清理,摸清家底,建立台账,夯实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基础。二是在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必须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要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于清理处置盘活工作,省级层面将强化评价,严格实施奖惩。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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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3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考核倒逼,我省各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逐步从政策导向走向政策实施和落实,特别是2018年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存量消化并取得显著成效,较长时期以来形成的批后土地利用率不高、土地闲置等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扭转,但批而未供绝对数量大、消化周期长的问题仍普遍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优化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要求各地依法依规按程序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待供。在项目招商、选址阶段,引导项目优先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选址,为加快土地供应创造条件。二是支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文未失效且市、县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可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区位调整。三是规范处置失效或撤回用地批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失效批文,对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认定自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市、县人民政府可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是规范完善供地手续。对于已用未供土地,各地要进一步清理,逐宗分析梳理原因,及时整改完善供地手续。五是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指导各地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为项目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尽快动工开发。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其他要求:一是开展数据清理,摸清家底,建立台账,夯实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基础。二是在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必须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要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于清理处置盘活工作,省级层面将强化评价,严格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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