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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供应 保障依法依规用地——厅土地利用处解读《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3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出台背景及目的

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印发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准入、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地价评估等方面对土地出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我省亟须贯彻落实和明确细化。

2015年2月,为贯彻落实58号文件精神,省厅配套出台了《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两个文件实施后,我省各地土地出让行为得到了明显的规范,土地出让市场更加公开、公正、有序、合规。随着两年多的运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十分有必要在政策上给予进一步明确和引导。

随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2016年年底,省政府党组会同省纪委,对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十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项制度规定“回头看”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提出我省制度规定执行效果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省厅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与公开行权。综合上述原因,省厅适时出台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通知是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新政策新要求,是对58号文件和12号文件有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通知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土地供应,切实保障用地者的真实有效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通过严格出让流程,切实提高用地管理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岗位风险;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保障依法依规用地,预防土地出让领域腐败滋生,助推依法行政。

主要内容及内涵

通知从土地准入、供地方式、公告、地价、合同、监管6个关键节点对土地出让进行严格规范,包含17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强调土地准入标准:一是通知对58号文“净地”标准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明确为达到宗地红线外围至少满足水、电、路“三通”标准。二是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实施一票否决。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包含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产能过剩项目等。

第二部分强调供地方式确定:一是规范供地环节协议出让范围,通知鼓励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对采矿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精神,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年期可与采矿权年期一致。二是因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通知明确了多用途宗地供应方式,对同一宗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实施整体出让的,要求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主用途和供地方式选择。其中,对主用途可采取两种不同方式进行确定。三是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文件精神,通知对PPP项目供应方式进行了强调,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独立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其中,此处中“独立编制供地方案”是相对于“确定项目投资方”而言的,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时,要严格按照58号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供地方案。

第三部分强调出让公告审查:一是通知对公告发布进行了细化,土地出让公告除在相关媒体和平台充分公开发布以外,还需确保不同媒介发布的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二是通知明确土地出让公告禁止违规设置前置条件,对政策允许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前置条件的理由、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未明确的,不得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更不得实施供地。供地后,要对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责任。三是严格竞买资格审查,通知对58号文件中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向前端延伸,规定竞买保证金不得以项目投资额、应付未付工程款等形式代替,确保足额缴纳。同时,对土地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查询诚信记录。

第四部分强调地价管理:一是通知再次强调了底价确定,根据58号文件规定,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需设置土地出让底价的,严格底价保密。二是拓展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地区,要做好基准地价调整备案工作,此外,通知还规定,各地应按照《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要求,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三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等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的,纳入法定评估范围;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行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五部分强调出让合同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开竣工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和开竣工时间,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约定用地者开竣工申报义务,此举目的是使建设周期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落实进一步创造条件。二是严格限制用途改变,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通知明确了去产能工业用地退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等确需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根据限定的范围和支持的产业类型,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用途,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三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规划条件调整程序建立双公示机制,通知规定,符合调整规划条件的要求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调整内容和调整结果进行双公示。

第六部分强调土地供应监管:一是实行土地出让全程纪实制度,通知规定,对土地出让重要环节要做好痕迹管理,对土地出让全过程资料要全部存档,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台账。二是强化土地供后监管,根据省政府和省纪委要求,通知明确建立动态巡查率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指标挂钩机制,解决部分地方动态巡查率低、企业不按期开竣工、闲置土地等问题。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新规定及新要求

一、对原有文件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结合各地操作实际,通知对过去相关文件尤其是省政府58号文中一些内容给予了具体明确。一是省政府58号文件在对“净地”界定时,对“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未明确,通知在原“净地”表述基础上,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是指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二是58号文件在规定公告管理时,重点强调要充分公开,省厅在巡查中发现,部分公告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本次通知明确规定“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三是在58号文件规范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基础上,通知对竞买资格进行了明确,强调竞买保证金要足额缴纳和对竞买人开展诚信记录审查。此外,通知还对产业用地主用途确定方式进行了明确等。

二、根据新政策增添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鉴于近年来国家、国土资源部和省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文件和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通知针对这些情况增添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一是根据“土十条”要求,通知增加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明确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二是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通知要求“各地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三是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要求,通知对产业用地设置前置条件进行了规范。四是根据省政府和省纪委要求,通知明确建立动态巡查率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指标挂钩机制。此外,通知还将公共服务用地协议出让、采矿用地弹性年期出让、PPP项目供地方式,法定评估范围进行了规定。

三、对既往的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

一是关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问题。2015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厅先后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去产能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转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因此,通知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工业用地,允许业主自行提出申请和调整,用于相应政策文件允许的用途。二是根据省政府和省纪委要求,通知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调整程序,由原来仅仅对调整结果公开,改变为调整过程和调整结果双公开。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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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出台背景及目的

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印发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准入、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地价评估等方面对土地出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我省亟须贯彻落实和明确细化。

2015年2月,为贯彻落实58号文件精神,省厅配套出台了《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两个文件实施后,我省各地土地出让行为得到了明显的规范,土地出让市场更加公开、公正、有序、合规。随着两年多的运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十分有必要在政策上给予进一步明确和引导。

随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2016年年底,省政府党组会同省纪委,对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十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项制度规定“回头看”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提出我省制度规定执行效果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省厅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与公开行权。综合上述原因,省厅适时出台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通知是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新政策新要求,是对58号文件和12号文件有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通知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土地供应,切实保障用地者的真实有效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通过严格出让流程,切实提高用地管理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岗位风险;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保障依法依规用地,预防土地出让领域腐败滋生,助推依法行政。

主要内容及内涵

通知从土地准入、供地方式、公告、地价、合同、监管6个关键节点对土地出让进行严格规范,包含17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强调土地准入标准:一是通知对58号文“净地”标准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明确为达到宗地红线外围至少满足水、电、路“三通”标准。二是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实施一票否决。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包含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产能过剩项目等。

第二部分强调供地方式确定:一是规范供地环节协议出让范围,通知鼓励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对采矿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精神,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年期可与采矿权年期一致。二是因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通知明确了多用途宗地供应方式,对同一宗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实施整体出让的,要求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主用途和供地方式选择。其中,对主用途可采取两种不同方式进行确定。三是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文件精神,通知对PPP项目供应方式进行了强调,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独立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其中,此处中“独立编制供地方案”是相对于“确定项目投资方”而言的,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时,要严格按照58号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供地方案。

第三部分强调出让公告审查:一是通知对公告发布进行了细化,土地出让公告除在相关媒体和平台充分公开发布以外,还需确保不同媒介发布的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二是通知明确土地出让公告禁止违规设置前置条件,对政策允许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前置条件的理由、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未明确的,不得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更不得实施供地。供地后,要对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责任。三是严格竞买资格审查,通知对58号文件中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向前端延伸,规定竞买保证金不得以项目投资额、应付未付工程款等形式代替,确保足额缴纳。同时,对土地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查询诚信记录。

第四部分强调地价管理:一是通知再次强调了底价确定,根据58号文件规定,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需设置土地出让底价的,严格底价保密。二是拓展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地区,要做好基准地价调整备案工作,此外,通知还规定,各地应按照《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要求,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三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等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的,纳入法定评估范围;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行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五部分强调出让合同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开竣工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和开竣工时间,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约定用地者开竣工申报义务,此举目的是使建设周期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落实进一步创造条件。二是严格限制用途改变,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通知明确了去产能工业用地退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等确需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根据限定的范围和支持的产业类型,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用途,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三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规划条件调整程序建立双公示机制,通知规定,符合调整规划条件的要求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调整内容和调整结果进行双公示。

第六部分强调土地供应监管:一是实行土地出让全程纪实制度,通知规定,对土地出让重要环节要做好痕迹管理,对土地出让全过程资料要全部存档,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台账。二是强化土地供后监管,根据省政府和省纪委要求,通知明确建立动态巡查率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指标挂钩机制,解决部分地方动态巡查率低、企业不按期开竣工、闲置土地等问题。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新规定及新要求

一、对原有文件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结合各地操作实际,通知对过去相关文件尤其是省政府58号文中一些内容给予了具体明确。一是省政府58号文件在对“净地”界定时,对“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未明确,通知在原“净地”表述基础上,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是指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二是58号文件在规定公告管理时,重点强调要充分公开,省厅在巡查中发现,部分公告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本次通知明确规定“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三是在58号文件规范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基础上,通知对竞买资格进行了明确,强调竞买保证金要足额缴纳和对竞买人开展诚信记录审查。此外,通知还对产业用地主用途确定方式进行了明确等。

二、根据新政策增添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鉴于近年来国家、国土资源部和省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文件和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通知针对这些情况增添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一是根据“土十条”要求,通知增加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明确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二是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通知要求“各地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三是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要求,通知对产业用地设置前置条件进行了规范。四是根据省政府和省纪委要求,通知明确建立动态巡查率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指标挂钩机制。此外,通知还将公共服务用地协议出让、采矿用地弹性年期出让、PPP项目供地方式,法定评估范围进行了规定。

三、对既往的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

一是关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问题。2015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厅先后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去产能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转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因此,通知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工业用地,允许业主自行提出申请和调整,用于相应政策文件允许的用途。二是根据省政府和省纪委要求,通知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调整程序,由原来仅仅对调整结果公开,改变为调整过程和调整结果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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