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2〕39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2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19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规范核销管理,按照省政府研究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专题会议和《2022年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整改核销范围及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核销。整改核销的依据为国家、省级《督察意见书》及相应的整改方案。
二、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分工、整改任务汇总下发、整改工作督导管理,定期通报全省问题整改核销情况。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局)依据职能职责或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分工,负责省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地方问题整改,并审核整改完成情况。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县(市、区)问题整改并初查初审完成情况,向自然资源厅提交问题核销申请。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问题整改,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问题核销申请。
三、整改标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全部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后,方可申请问题核销。
(一)政策保障措施。涉及长效机制建立,出台政策文件并开始实施的视为完成。
(二)案件查处措施。对违法行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且结案的视为完成。
(三)拆除复垦措施。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且最大限度恢复耕种到位,符合要求的,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通过现场核查认可后视为完成。
(四)完善手续措施。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视为完成。
(五)资金清缴措施。按照年度还款计划,资金清缴到位的视为完成。
(六)工程建设措施。工程措施实施达到标准,通过现场核查认可,并已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后期管护到位的视为完成。
(七)土地收储或置换措施。土地收储或置换完毕并完善手续到位的视为完成。
(八)扣减补充耕地指标措施。扣减补充耕地指标完毕并完善手续到位的视为完成。
(九)追责问责措施。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到位的视为完成。
整改措施为其他类型的,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或有权机关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到位的,通过核查认可后视为完成。
四、整改工作督导管理
自然资源厅持续加强对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的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查,严肃结果运用。
(一)台账管理。建立《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台账》,采取“整改进度每月报告、整改成果双月通报”工作方式,实时跟踪全省问题整改核销情况,及时印发《关于全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二)末位提醒。依据各地问题整改核销情况,对整改进度滞后、综合整改率排名末3位的市(州),在《通报》中点名提醒。连续两期被点名提醒的市(州)应自收到第2期《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书面向自然资源厅报告,说明整改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打算等。
(三)临期预警。按照相应的整改方案,对整改剩余时限不足两月的问题,发函提醒有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问题整改,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派驻市(州)自然资源督察员。
(四)逾期惩戒。对除因政策因素或整改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等逾期的问题外,视情采取发函警示提醒、召开专题座谈会、暂停用地审批等措施。
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局)不定期对地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对整改不严不实、虚假整改的移交有权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五、核销流程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程序,严把质量关,严禁“带病”上报,严格审核销号。
(一)提交申请。问题整改已经到位、符合核销条件的,属于县级层面的问题,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有关佐证材料;属于市级层面的问题,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向自然资源厅提交申请,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初查初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上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初查初审,必要时应赴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填报拟同意销号,提交自然资源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不同意销号,并说明理由,退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审核销号。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局)对市(州)上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赴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填报同意销号;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不同意销号,并说明理由,退回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的问题需按程序提交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审核。
对确因政策因素或整改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等需调整整改措施或时限的,由相关市(州)针对问题逐一说明原因,明确新的整改措施或时限,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实施。其中,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的问题需由自然资源厅统一报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同意后实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2〕39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2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19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规范核销管理,按照省政府研究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专题会议和《2022年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整改核销范围及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核销。整改核销的依据为国家、省级《督察意见书》及相应的整改方案。
二、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分工、整改任务汇总下发、整改工作督导管理,定期通报全省问题整改核销情况。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局)依据职能职责或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分工,负责省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地方问题整改,并审核整改完成情况。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县(市、区)问题整改并初查初审完成情况,向自然资源厅提交问题核销申请。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问题整改,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问题核销申请。
三、整改标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全部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后,方可申请问题核销。
(一)政策保障措施。涉及长效机制建立,出台政策文件并开始实施的视为完成。
(二)案件查处措施。对违法行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且结案的视为完成。
(三)拆除复垦措施。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且最大限度恢复耕种到位,符合要求的,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通过现场核查认可后视为完成。
(四)完善手续措施。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视为完成。
(五)资金清缴措施。按照年度还款计划,资金清缴到位的视为完成。
(六)工程建设措施。工程措施实施达到标准,通过现场核查认可,并已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后期管护到位的视为完成。
(七)土地收储或置换措施。土地收储或置换完毕并完善手续到位的视为完成。
(八)扣减补充耕地指标措施。扣减补充耕地指标完毕并完善手续到位的视为完成。
(九)追责问责措施。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到位的视为完成。
整改措施为其他类型的,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或有权机关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到位的,通过核查认可后视为完成。
四、整改工作督导管理
自然资源厅持续加强对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的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查,严肃结果运用。
(一)台账管理。建立《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台账》,采取“整改进度每月报告、整改成果双月通报”工作方式,实时跟踪全省问题整改核销情况,及时印发《关于全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二)末位提醒。依据各地问题整改核销情况,对整改进度滞后、综合整改率排名末3位的市(州),在《通报》中点名提醒。连续两期被点名提醒的市(州)应自收到第2期《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书面向自然资源厅报告,说明整改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打算等。
(三)临期预警。按照相应的整改方案,对整改剩余时限不足两月的问题,发函提醒有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问题整改,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派驻市(州)自然资源督察员。
(四)逾期惩戒。对除因政策因素或整改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等逾期的问题外,视情采取发函警示提醒、召开专题座谈会、暂停用地审批等措施。
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局)不定期对地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对整改不严不实、虚假整改的移交有权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五、核销流程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程序,严把质量关,严禁“带病”上报,严格审核销号。
(一)提交申请。问题整改已经到位、符合核销条件的,属于县级层面的问题,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有关佐证材料;属于市级层面的问题,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向自然资源厅提交申请,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初查初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上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初查初审,必要时应赴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填报拟同意销号,提交自然资源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不同意销号,并说明理由,退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审核销号。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局)对市(州)上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赴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在督察管理系统内填报同意销号;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不同意销号,并说明理由,退回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的问题需按程序提交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审核。
对确因政策因素或整改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等需调整整改措施或时限的,由相关市(州)针对问题逐一说明原因,明确新的整改措施或时限,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实施。其中,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的问题需由自然资源厅统一报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