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 建议提案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06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7-13 来源: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赵朝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我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发展用地的建议》(第0906号提案)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我厅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发展用地作出规定。我厅在保障乡村用地和维护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乡村空间布局。我厅牵头在全省开展以片区为单元编制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在规划编制中坚持把促进产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结合片区自然资源禀赋和现有产业基础,推进关联度较高的产业连线成片、规模发展,同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用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合理规划预留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等方式,推动形成符合产业发展类型特点、符合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空间布局和用地保障模式。

二是积极保障乡村建设用地指标需求。指导各市(州)、县(区)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鼓励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同时,我厅要求各地将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项目区拆旧复垦总规模的30%比例留用于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和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需求。

三是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依法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做好乡村地区规划和用地保障工作,积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 主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 内容维护: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宣传教育中心
  •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