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规〔2023〕1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4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30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科研和标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立项的全额资助、配套补助项目以及其他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结题、成果管理以及根据自然资源部、四川省科技厅要求,组织科技项目推荐申报、科技奖励评选推荐、科技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管理,严厉打击违背科技伦理原则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并终身追责。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从事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五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科研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研项目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软科学项目除外)。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中实名注册。项目负责人完成非涉密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上报。涉密涉敏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并确定牵头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全额资助、配套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或者四川省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受此条限制。
第八条 同一项目已申报并通过国家、部、省等科研项目的,不允许再次申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
第九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的审核单位(以下简称审核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牵头复审。
第十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立项评审专家在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系统中按专业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开展采购。
因重点或紧急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临时追加科研项目,采取“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面向省内外优秀技术团队,择优选择多家主体并行攻关,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考核、竞争性淘汰。
第十二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配套或自筹资金开展科学研究。配套资金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在申报时应提交《配套/自筹经费承诺书》。
我省自然资源专项工作中安排的属于科研性质的项目,视同自筹资金项目,并按厅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填报《项目申报书》,并实事求是规范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合作(外协)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委资金额度进行详细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四条 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数据保留整数。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应当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及经费支出相关要求。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有多个单位参与的项目,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剂设备费预算,无需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中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后30日内,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项目合作单位与项目牵头单位自行签订合作协议,商议项目实施任务分配、资金分配等事宜。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延期或取消目标任务。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需对项目任务合同书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变更请示和说明,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延期,获得批准方可延期。逾期不予受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终止手续,并进行经费清算,清算认定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四)未经批准调整、延期或终止项目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如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本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第五章 结题验收和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结题时限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工作,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验收申请材料:
1.项目验收表;
2.科研成果报告(含其他形式成果);
3.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4.其他相关材料。
非涉密项目验收申请资料需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上在线填报提交。涉密涉敏项目需提交纸质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起申请,经审核单位初审,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牵头复审,再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终验。
逾期不报的,视为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通报批评,责成限期完成。限期仍未完成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从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系统中随机抽取3-7名相关专业专家[其中预(决)算类专家至少1名]组成。
项目验收专家组以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非涉密项目可采用会议评审、网络信函评审或现场验收等方式;涉密涉敏项目通过线下会议评审、现场验收等方式,形成纸质验收意见。验收专家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整改完善,由项目负责人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两次验收未通过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规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全额资助或配套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返还科研项目经费。根据违规严重情况,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全额资助或配套补助资金的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英文版标注:“Supported by 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of Sichuan Province”)字样及项目编号,不作标注的成果 ,结题验收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应提供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议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认定后,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非涉密项目应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上提交相关成果资料;涉密涉敏项目应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纸质成果资料。属于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在验收后180日内向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向自然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或四川省科技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的,应及时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四川省自然资源科研管理系统中提交已验收通过的科技成果信息,实现科技成果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一条 完善和发展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自主创新,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进行科技攻关、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充分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权益。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自然资源部、四川省科技奖励,大力支持优秀科技成果申报评奖,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3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川国土资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川自然资规〔2023〕1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4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30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科研和标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立项的全额资助、配套补助项目以及其他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结题、成果管理以及根据自然资源部、四川省科技厅要求,组织科技项目推荐申报、科技奖励评选推荐、科技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管理,严厉打击违背科技伦理原则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并终身追责。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从事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五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科研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研项目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软科学项目除外)。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中实名注册。项目负责人完成非涉密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上报。涉密涉敏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并确定牵头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全额资助、配套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或者四川省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受此条限制。
第八条 同一项目已申报并通过国家、部、省等科研项目的,不允许再次申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
第九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的审核单位(以下简称审核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牵头复审。
第十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立项评审专家在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系统中按专业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开展采购。
因重点或紧急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临时追加科研项目,采取“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面向省内外优秀技术团队,择优选择多家主体并行攻关,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考核、竞争性淘汰。
第十二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配套或自筹资金开展科学研究。配套资金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在申报时应提交《配套/自筹经费承诺书》。
我省自然资源专项工作中安排的属于科研性质的项目,视同自筹资金项目,并按厅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填报《项目申报书》,并实事求是规范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合作(外协)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委资金额度进行详细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四条 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数据保留整数。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应当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及经费支出相关要求。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有多个单位参与的项目,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剂设备费预算,无需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中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后30日内,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项目合作单位与项目牵头单位自行签订合作协议,商议项目实施任务分配、资金分配等事宜。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延期或取消目标任务。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需对项目任务合同书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变更请示和说明,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延期,获得批准方可延期。逾期不予受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终止手续,并进行经费清算,清算认定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四)未经批准调整、延期或终止项目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如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本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第五章 结题验收和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结题时限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工作,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验收申请材料:
1.项目验收表;
2.科研成果报告(含其他形式成果);
3.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4.其他相关材料。
非涉密项目验收申请资料需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上在线填报提交。涉密涉敏项目需提交纸质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起申请,经审核单位初审,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牵头复审,再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终验。
逾期不报的,视为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通报批评,责成限期完成。限期仍未完成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从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系统中随机抽取3-7名相关专业专家[其中预(决)算类专家至少1名]组成。
项目验收专家组以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非涉密项目可采用会议评审、网络信函评审或现场验收等方式;涉密涉敏项目通过线下会议评审、现场验收等方式,形成纸质验收意见。验收专家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整改完善,由项目负责人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两次验收未通过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规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全额资助或配套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返还科研项目经费。根据违规严重情况,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全额资助或配套补助资金的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英文版标注:“Supported by 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of Sichuan Province”)字样及项目编号,不作标注的成果 ,结题验收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应提供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议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认定后,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非涉密项目应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上提交相关成果资料;涉密涉敏项目应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纸质成果资料。属于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在验收后180日内向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向自然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或四川省科技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的,应及时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管理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四川省自然资源科研管理系统中提交已验收通过的科技成果信息,实现科技成果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一条 完善和发展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自主创新,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进行科技攻关、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充分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权益。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自然资源部、四川省科技奖励,大力支持优秀科技成果申报评奖,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3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川国土资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