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我省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十分繁重,重点修复区域大多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导致生态修复进展缓慢,亟须建立“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修复市场化推进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全过程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不仅有利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市场化机制建立、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同时对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生态修复任务、工作程序和模式等均作出详细部署和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政策性和操作性。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年40号文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规范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厅研究形成《实施意见》。
二、制定思路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以及参与程序等要求,在国家给予的支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部分政策的管理层级、操作程序,并新增了部分支持政策,保障支持政策对社会资本有所吸引、落到实处。
重点领域聚焦《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等部署的重大工程,以及根据实际工作安排的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和具有四川特色的有关领域。
参与机制中对参与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按照项目实施程序从年度项目计划清单编制、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编制、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引入、项目实施、产品市场化交易等5个方面对参与程序进行了细化安排。
支持政策在国务院文件原文基础上,明确了部分事项的管理层级和操作流程,新增了配套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资金补贴、典型项目资金奖补以及产业用地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领域、参与机制、支持政策、保障措施五个部分,核心是聚焦重点领域,公开公平公正引导社会资本全过程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保障社会资本合理回报与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
(一)总体要求。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策支持的生态保护修复新格局,助推美丽四川建设”的主要目标。
(二)重点领域。结合我省实际,聚焦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5个重点领域。
1.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主要是实施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引导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2.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出优先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安宁河流域、主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区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3.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聚焦公园城市、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森林城市、海绵城市、城乡人居环境等试点建设。
4.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明确加快大熊猫国家公园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实施,推进攀枝花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5.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生态产业,聚焦我省特色,推动川茶、川酒、川菜、川药等特色生态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推广“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
(三)参与机制。
制定了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序3个方面的参与机制。
参与内容,主要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等相关内容。
参与方式,包含自主投资模式、与政府合作模式、公益参与模式3种。
参与程序,包括统筹编制年度项目机会清单、科学制定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有序开展项目实施、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5个步骤。
(四)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在总结近年来国家有关支持生态保护修复市场化运作的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规划支持、产权激励、指标使用、资源利用、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用地支持7个方面的支持政策。
为保障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在国家给予的支持政策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部分政策的管理层级、操作程序,并结合我省实际,新增了部分支持政策。
1.规划支持政策,包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方面的审批支持政策。
2.产权激励政策,包括探索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激励政策。
3.指标使用政策,主要是关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方面,包括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增减挂钩。
4.资源利用政策,主要是允许生态修复主体将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资源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或者从交易中获得回报。
5.财政支持政策,包括配套产业的资金支持政策、补助补贴、税收优惠、效益显著的典型项目奖励等多方面的支持政策。
6.金融支持政策,包括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积极拓展适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融资渠道等,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7.用地支持政策,是对生态修复后发展生态产业、矿山修复后发展旅游业等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提出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中的服务保障要求,具体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加强项目监管、做好宣传推广等4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