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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11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前,《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正式印发实施。

2008年以来,我省推动开展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驻守技术支撑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了基层一线防灾减灾力量。2019年,我厅专门印发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驻守技术支撑单位责任边界不清、服务内容不细、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推动提升驻守服务保障质量和基层防灾减灾能力,我们在《通知》基础上,拟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要求、驻守支撑作用、日常管理考核等四部分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部署要求,以提高基层防灾减灾保障能力为目标,着力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长效机制。二是工作要求。强调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组织、县级实施”的原则,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选取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之一的专业单位开展驻守支撑工作,确保每年汛期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驻守单位全覆盖。三是驻守支撑作用。驻守单位应配置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驾驶员,提供1台及以上工作用车、无人机等相关技术装备。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落实防灾措施。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等技术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指导当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工作,遇突发重大地质灾害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驻守单位增派专业技术力量及抢险救灾装备,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紧急调配辖区内所有驻守单位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四是日常管理考核。明确为保障驻守单位的稳定性,可按规定签订履约期不超过三年的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上述5项驻守支撑内容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等。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纪律、安全风险意识和保密教育,强化人员履约到岗情况考核,坚决防止驻守单位及人员失管失控,出现违法违规和安全问题。

《指导意见》相较于《通知》具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驻守单位选取标准,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技术人员工作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配置无人机等技术装备,确保了市县选优选强驻守单位。二是进一步细化驻守支撑服务事项,明确动态巡查发现新增隐患点要同步规划避险转移路线、评估安置场所,强化监测预警数据分析、阈值优化、响应反馈等,增加对行业主管部门、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开展针对性防灾知识培训,建立突发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力量统筹调配制度,县级可要求驻守单位增加人员和装备,市级可统筹调配辖区驻守单位。三是进一步划分责任权利义务,明确驻守支撑服务合同签订内容,并可按规定签订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强化合同履约,确保驻守单位长期稳定。同时,明确各地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将其作为驻守支撑解(续)约的重要依据。四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保密和安全管理,做好驻守单位衔接工作协调,鼓励对驻守支撑服务中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支撑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单位人才、技术、装备优势,推动提升驻守服务保障质量和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因灾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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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前,《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正式印发实施。

2008年以来,我省推动开展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驻守技术支撑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了基层一线防灾减灾力量。2019年,我厅专门印发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驻守技术支撑单位责任边界不清、服务内容不细、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推动提升驻守服务保障质量和基层防灾减灾能力,我们在《通知》基础上,拟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要求、驻守支撑作用、日常管理考核等四部分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部署要求,以提高基层防灾减灾保障能力为目标,着力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长效机制。二是工作要求。强调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组织、县级实施”的原则,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选取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之一的专业单位开展驻守支撑工作,确保每年汛期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驻守单位全覆盖。三是驻守支撑作用。驻守单位应配置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驾驶员,提供1台及以上工作用车、无人机等相关技术装备。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落实防灾措施。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等技术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指导当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工作,遇突发重大地质灾害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驻守单位增派专业技术力量及抢险救灾装备,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紧急调配辖区内所有驻守单位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四是日常管理考核。明确为保障驻守单位的稳定性,可按规定签订履约期不超过三年的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上述5项驻守支撑内容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等。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纪律、安全风险意识和保密教育,强化人员履约到岗情况考核,坚决防止驻守单位及人员失管失控,出现违法违规和安全问题。

《指导意见》相较于《通知》具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驻守单位选取标准,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技术人员工作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配置无人机等技术装备,确保了市县选优选强驻守单位。二是进一步细化驻守支撑服务事项,明确动态巡查发现新增隐患点要同步规划避险转移路线、评估安置场所,强化监测预警数据分析、阈值优化、响应反馈等,增加对行业主管部门、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开展针对性防灾知识培训,建立突发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力量统筹调配制度,县级可要求驻守单位增加人员和装备,市级可统筹调配辖区驻守单位。三是进一步划分责任权利义务,明确驻守支撑服务合同签订内容,并可按规定签订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强化合同履约,确保驻守单位长期稳定。同时,明确各地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将其作为驻守支撑解(续)约的重要依据。四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保密和安全管理,做好驻守单位衔接工作协调,鼓励对驻守支撑服务中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支撑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单位人才、技术、装备优势,推动提升驻守服务保障质量和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因灾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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