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乡村振兴发展。2019年7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和文化强省旅游强省战略部署,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打通了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规划、报批等政策通道,有力地保障了乡村振兴产业用地。但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依法实施征收的土地必须符合纯粹的公共利益,或者纳入成片开发范围,因此多数点状用地项目已不符合新法要求,需要探索新方式保障用地需求。
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明晰了保障乡村振兴产业用地的政策途径,并提出各省可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2022年7月,省委召开工作会议,强调要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公共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形成政策体系。为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超常举措保运行稳大盘,完善用地保障政策体系,自然资源厅聚焦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并印发《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可推动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知》根据我省地形地貌、农村资源点多面广和布局分散特征,立足顺应产业发展规律,提出多种用地保障方式,推动解决我省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用地主体反映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落地缺乏规划引导、用地保障方式单一、典型业态(如休闲观光旅游等)配套建设用地缺乏支持政策等实际问题,解决地方政府和用地主体诉求,提升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匹配度,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三、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统筹合理用地需求、探索用地新方式、实施用地监管3个部分共11条。统筹合理用地需求方面,重点明确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产业在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农村聚居点外合理布局,强化乡村国土空间规划支撑作用。探索用地新方式方面,采取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国有建设用地保障方式、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和探索融合用地方式等措施。实施用地监管方面,强调要落实监管责任和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规范实施。
四、政策创新之处
《通知》着重针对点状式布局分散项目,进行突破性探索,解决地方政府和用地主体诉求,提升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匹配度。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强化规划计划保障。一是对村级片区规划未覆盖区域,创新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预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规模内,可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经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乡村规划许可的依据,统筹安排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二是可采取规划“留白”的方式,在乡镇级和村级片区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明确用途管制要求,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30%比例留给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满足集中安置区建房需求的基础上,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二)探索多种用地方式。一是为适应农村休闲观光旅游产业多种业态融合的特征,创新提出可探索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多种融合用地方式,并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明确项目建设确需办理土地转用和征收手续,且需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的,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和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三是明确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过渡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四是明确在满足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乡村地区闲置、低效的国有建设用地用房按照有关规划进行再开发利用。
(三)简化用地手续办理。一是选址在农村聚居点集中布局区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在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预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农用地转用按批次方式报批。二是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通知》还从规划计划指标安排、宅基地复合利用、乡村片区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设施农业用地规范使用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五、其他事项
《通知》明确,11条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各地要对已实施“点状用地”的乡村振兴项目加强指导、规范管理,确保与本《通知》要求一致;要及时将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向自然资源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