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
6月9日,省厅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第一批),从加强规划计划指标保障、拓宽建设用地指标来源渠道、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创新产业用地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政策优势,全力服务支撑经济稳增长。
《通知》明确,加强规划计划指标保障。支持采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规划指标落实方案、规划选址方案等方式,为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提供规划依据。支持各地加大“增存挂钩”实施力度,根据存量土地处置情况,继续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保障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新开工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全额保障;其他项目用地由市(州)统筹保障,指标不足的,年底由自然资源厅统筹调剂支持。
拓宽建设用地指标来源渠道。在全面摸清农村闲置、废弃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加快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和实施,有序推动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积极拓宽产业发展用地供给路径。鼓励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及工矿废弃地修复工作,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
建立土地管理水平与资源配置相挂钩的机制。对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办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前三名的市(州)以及实现土地卫片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和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双清零”的县(市、区),给予新增规划或计划指标奖励。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积极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可将耕地恢复和补充耕地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快新增耕地指标核定入库,优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加快指标交易办理,支持指标易地流转,探索省级占补平衡指标收储机制,强化全省补充耕地统筹调控。
创新产业用地利用方式。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通过分割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以工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
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出让锂、铁、磷、钾盐等矿业权,促进矿业投资。加强地热、矿泉水开发利用,地热、矿泉水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即可设置采矿权。对重大项目建设需新设置出让砂石土采矿权的,不受中型以上储量规模限制。
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加快启动黄河上游若尔盖草原湿地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一般债券,支持指导市、县加强项目储备包装,加快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实施。积极推进地灾避险搬迁工作。鼓励因地制宜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生态修复、文旅开发、田园综合体”等综合治理,发挥地灾治理工程综合效益。
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动用地审批再提速,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报批纳入“绿色通道”,实行“远程申报、容缺审查、即报即审、全程辅导”,审批时限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压减30%。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在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可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采矿权抵押合同的,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对确有要求办理抵押备案的,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延续资料不齐全的正常生产矿山,企业承诺在1年内完成延续工作的,办理采矿权1年期短期延续,保障企业正常生产。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将企业办理非住宅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预告登记即时办结。推广“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在银行办理贷款时可一并办理抵押登记,缩短融资时间。
省厅明确,10条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同时,将加强已出台政策措施的梳理评估,督促指导政策落地落实,并根据国家政策出台情况,适时完善和出台新的政策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