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1日
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的同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治理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眼于国家和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三)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开展省本级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监管、绩效评估、综合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
(四)开展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以及列入2017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退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矿业权退出给予奖补。
(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省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四条 治理资金按照“公益优先、统筹集中、划分事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工作任务审定、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库建设、推进实施、竣工验收和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治理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据实据效法等方式分配。
(一)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各项目安排金额根据工程投资额、工程经济效益等分档确定。
(二)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或据实据效法分配。其中,采取据实据效法分配的,分为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奖补资金。其中:
1.基础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州年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面积,按照每公顷10万元标准进行测算;
2.绩效奖补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分档定比例”对市(州)实施奖补,奖补任务基数为市(州)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扣除因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收回财政资金部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90分及以上)、好(80-89分)、一般(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州)奖补比例50%、好的市(州)奖补比例30%,一般的市(州)和不合格的市州不予奖补(绩效考评表格式见附件3)。
公式:绩效奖补资金=(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收回财政资金)*奖补比例。
(三)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按审定的预算金额安排。
(四)用于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的资金,采取据实据效法分配。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奖补标准,根据各市(州)实际完成矿业权退出个数和相应奖补标准进行计算分配。
(五)用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的资金,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取项目法或者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综合考虑年度资金安排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财政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其中:
对省本级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编制项目预算,每年9月底前报财政厅。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投资评审金额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对补助地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采用据实据效法分配的,自然资源厅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财政厅。
对年度执行中临时新增的工作任务,由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制定具体的资金二次分配方案,进一步明确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管理层级、绩效目标、绩效考核等内容,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原则上在收到预算资金1个月内将相关项目安排情况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九条 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治理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各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的市(州),未完成部分由省财政扣回对应资金(含扩权县)。
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绩效目标评价表见附件。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报送次年历史遗留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每年3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和绩效自评。
第十条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确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存量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对地方未及时盘活的存量资金,省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20〕8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1日
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的同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治理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眼于国家和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三)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开展省本级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监管、绩效评估、综合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
(四)开展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以及列入2017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退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矿业权退出给予奖补。
(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省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四条 治理资金按照“公益优先、统筹集中、划分事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工作任务审定、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库建设、推进实施、竣工验收和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治理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据实据效法等方式分配。
(一)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各项目安排金额根据工程投资额、工程经济效益等分档确定。
(二)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或据实据效法分配。其中,采取据实据效法分配的,分为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奖补资金。其中:
1.基础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州年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面积,按照每公顷10万元标准进行测算;
2.绩效奖补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分档定比例”对市(州)实施奖补,奖补任务基数为市(州)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扣除因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收回财政资金部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90分及以上)、好(80-89分)、一般(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州)奖补比例50%、好的市(州)奖补比例30%,一般的市(州)和不合格的市州不予奖补(绩效考评表格式见附件3)。
公式:绩效奖补资金=(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收回财政资金)*奖补比例。
(三)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按审定的预算金额安排。
(四)用于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的资金,采取据实据效法分配。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奖补标准,根据各市(州)实际完成矿业权退出个数和相应奖补标准进行计算分配。
(五)用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的资金,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取项目法或者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综合考虑年度资金安排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财政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其中:
对省本级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编制项目预算,每年9月底前报财政厅。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投资评审金额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对补助地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采用据实据效法分配的,自然资源厅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财政厅。
对年度执行中临时新增的工作任务,由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制定具体的资金二次分配方案,进一步明确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管理层级、绩效目标、绩效考核等内容,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原则上在收到预算资金1个月内将相关项目安排情况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九条 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治理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各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的市(州),未完成部分由省财政扣回对应资金(含扩权县)。
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绩效目标评价表见附件。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报送次年历史遗留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每年3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和绩效自评。
第十条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确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存量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对地方未及时盘活的存量资金,省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20〕8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