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发〔2020〕5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法定保障。为统一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林权办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部门职责,确保稳步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一盘棋”观念,按照中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明确的职责,协同推进林权登记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期限内切实履行林权流转审核及相关合同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法明确权利类型,科学优化登记工作流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准确把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权利类型和适用情形,参照《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和审查要点》(试行参考),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科学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实现便民利民。
三、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创新地籍调查技术方法。原林权登记成果资料是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积极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开展地籍调查,因地制宜制定地籍调查的补测方案,减轻权利人负担。
四、加快林权档案移交,按期完成数据整合入库。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将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于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接林权档案资料,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整合建库,并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与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施行,原《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6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和审查要点(试行参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13日
川自然资发〔2020〕5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法定保障。为统一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林权办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部门职责,确保稳步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一盘棋”观念,按照中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明确的职责,协同推进林权登记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期限内切实履行林权流转审核及相关合同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法明确权利类型,科学优化登记工作流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准确把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权利类型和适用情形,参照《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和审查要点》(试行参考),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科学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实现便民利民。
三、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创新地籍调查技术方法。原林权登记成果资料是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积极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开展地籍调查,因地制宜制定地籍调查的补测方案,减轻权利人负担。
四、加快林权档案移交,按期完成数据整合入库。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将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于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接林权档案资料,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整合建库,并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与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施行,原《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6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和审查要点(试行参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