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至2015年4月,黄勤明未经批准占用雅安市名山区廖场乡廖场村2组和成都市邛崃市临济镇黄庙社区1组4696.3 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商业门市、房屋和彩钢棚等建(构)筑物用于汽车销售及建筑材料销售等,并持续经营。其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第六项)的规定, 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96.3 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3.对已建设和硬化的3775.9 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43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