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机砖厂未经批准占用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原漆树乡)丁香村四组12030.11平方米土地,建设机砖厂,建成砖窑、职工住房、原料车间、办公室、成品砖堆放区、硬化及未硬化地面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占用的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7348.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681.51平方米。
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030.11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41.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将139.62平方米国有公路用地恢复原状;3.与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四组协商处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348.6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4681.51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70222.65元,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7348.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146972元,共计人民币21719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