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朝门水库二标段项目部现场管理人王宣奎、四川省大邑县出江镇万柏荣、古蔺县皇华镇利河村三社汪飞龙、汪世万、汪家勇等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古蔺县皇华镇利河村三组(小地名:长槽)采石,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万柏荣等人将采石点转移至皇华镇利河村三组(小地名:窝坑、青苗洞)继续无证采石。2016年9月,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采石点进行实地检测,依据检测报告的结论: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矿,截至2016年9月1日,古蔺县皇华镇利河村三组长槽采石点非法开采动用石灰岩矿1562.76吨,利河村三组青苗洞采石点非法开采动用石灰岩矿17336.65吨,两处共采出矿石18899.41吨(约7269立方米)。经委托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采出矿产品进行价格认证,确认皇华镇区域块石平均销售鉴定价格为32.09元/立方米。2016年9月古蔺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案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2016年12月省厅出具鉴定结论:该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3.3262万元。鉴于王宣奎、万柏荣、汪飞龙、汪世万、汪家勇等人无证采矿行为涉嫌犯罪,2017年3月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受理后已开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