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办发〔2021〕8号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鉴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到期,结合成片开发方案省级专家论证评审会相关意见建议,为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精神,省厅对《四川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技术指引(试行)》(川自然资办发〔2020〕34号)涉及规划和负面清单的内容进行了完善更新,并形成《四川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21年4月调整版),现予印发。
2021年起上报的成片开发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技术指引编制,原《四川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技术指引(试行)》(川自然资办发〔2020〕34号)废止。同时,2021年起上报的成片开发报件需单独组卷,不与非成片开发地块混报。成片开发负面清单由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每季度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