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10〕4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及时有效地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国土资厅发〔2009〕42号)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和适用范畴
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但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厅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厅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厅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
厅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厅信访处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认真核对申请表要素,要素齐备的,予以登记并出具书面凭证;要素不齐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多条政府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调整。受理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申请后,由厅办公室批转厅有关处(室、局)或厅资料馆办理。
主办处(室、局)收到由厅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信访处转送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后,要及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保密审查、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本处(室、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厅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厅办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一)属于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二)不属于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附件3)。
(三)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4)。
(四)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出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5)。
(五)属于免予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范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6)。
三、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处(室、局)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的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范围和责任分工,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则》(川国土资发〔2008〕90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国土资源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答复申请人的国土资源信息应由信息提供处(室、局)提出审查意见,不涉密的信息即可公开。不能确定是否涉密时,报厅保密委员会审查,厅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