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7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者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决定。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196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探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探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20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20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20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采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采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20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或者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20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不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51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资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资质审批或者不通过资质审批决定。不通过资质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12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室内查阅资料和野外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验收通过或者不准予验收决定。不准予验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12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建设用地用途改变或者不准改变决定。不准改变用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1558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核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让或者不准转让决定。不准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1558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179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179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临时用地审批或者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决定。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13026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或者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决定。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13026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决定。不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13026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责任主体 |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1558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责任主体 |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1558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196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196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决定。不批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196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决定。不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13026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1558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13026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予以资质认定或者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不予资质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039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72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72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72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21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7036221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