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川财综〔2021〕24号)文件要求,我省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现就上述两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请需要缴纳上述两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及时按税务部门发送的缴费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缴费业务。
二、缴费人在完成缴费后,矿业权登记机关还需按规定完成相关程序,故矿业权许可证领取时间以矿业权登记机关政务中心窗口通知为准。
特此告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