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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10 来源: 字体: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23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要求,对我厅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予以公布,请予监督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0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

名称

取消

原因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1

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23号已取消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需要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九)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2

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设定依据为规范性文件

办理不提高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延续审查时,需要提交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十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提高勘查阶段而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和不缩减面积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证明文件”

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中明确未能提高勘查阶段的特殊原因,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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