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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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直收单位 |
备注 |
一、耕地开垦费 |
万元/亩 |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土地占有者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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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元/平方米 |
10-80元/平方米 |
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 |
地方人民政府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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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矿权使用费 |
元/k㎡/年 |
100-500元(前三年100元/k㎡/年,第四年开始增加100元/k㎡/年,最高为500元/k㎡/年) |
国务院令第240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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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矿权出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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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收取。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3.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川财投[2017]205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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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矿权使用费 |
元/k㎡/年 |
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国务院令第241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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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矿权出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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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收取。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3.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川财投[2017]205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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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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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字费[1999]265号 |
申报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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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元/人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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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元/人 |
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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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
元/人 |
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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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罚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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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规定。 |
违法当事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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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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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权利人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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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 |
元∕件 |
8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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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住宅 |
元∕件 |
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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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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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复垦费 |
元∕平方米 |
10-2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土地占有者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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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闲置费 |
元∕平方米 |
10-3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土地占有者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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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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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办发[2006]100号、 财综[2006]68号 |
用地单位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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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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