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函〔2024〕4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认定范围
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有关事项,包括乙级资质延续、新申请、变更等。
三、认定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3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六)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人数不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四、认定方式和程序
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
申请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附件2),或直接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申报。因填报内容较多,建议申请人尽量选择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方式。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将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窗口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窗口进行补正。对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三)公告
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将在作出通过资质认定决定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相关信息按批次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资质证书可当场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五、监督管理
(一)全覆盖核查承诺真实性
对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一是予以撤销资质证书,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应诚信系统;二是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采用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届时2022年7月27日印发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343号)不再执行。2022年7月27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5日
川自然资函〔2024〕4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认定范围
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有关事项,包括乙级资质延续、新申请、变更等。
三、认定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3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六)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人数不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四、认定方式和程序
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
申请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附件2),或直接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申报。因填报内容较多,建议申请人尽量选择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方式。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将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窗口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窗口进行补正。对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三)公告
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将在作出通过资质认定决定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相关信息按批次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资质证书可当场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五、监督管理
(一)全覆盖核查承诺真实性
对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一是予以撤销资质证书,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应诚信系统;二是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采用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届时2022年7月27日印发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343号)不再执行。2022年7月27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