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函〔2023〕384号
各产煤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0〕45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煤矿行政审批工作,但部分煤矿经多次短期延续采矿许可证,仍未完成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手续。为进一步加快升级改造煤矿行政审批工作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改造煤矿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短期延续登记,未取得《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含开发利用方案)》批复的,不再办理短期延续登记。煤矿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和原采矿许可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含开发利用方案)》审批。应急管理部门在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项目核准或设计审批。
二、煤矿取得《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含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后,可再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短期延续登记。煤矿取得短期延续登记后,方可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三、煤矿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正常延续登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7月21日
川自然资函〔2023〕384号
各产煤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0〕45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煤矿行政审批工作,但部分煤矿经多次短期延续采矿许可证,仍未完成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手续。为进一步加快升级改造煤矿行政审批工作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改造煤矿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短期延续登记,未取得《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含开发利用方案)》批复的,不再办理短期延续登记。煤矿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和原采矿许可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含开发利用方案)》审批。应急管理部门在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项目核准或设计审批。
二、煤矿取得《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含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后,可再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短期延续登记。煤矿取得短期延续登记后,方可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三、煤矿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正常延续登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