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延续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延续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延续申请的,原则上我厅将不予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厅将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