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需要查询利用四川省境内实物地质资料的社会公众。
二、设定依据
(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第十八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五)《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实物地质资料攀西分库利用实物地质资料、查询相关纸质资料的;
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查阅内容属于实物地质资料范围的。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借阅者持申请材料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实物地质资料攀西分库借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审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实物地质资料攀西分库(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长坡石材工业园区)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dnr.sc.gov.cn
(四)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028-83230468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实物地质资料攀西分库:0812-8113031
2.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省自然资源厅:028-87036135
十二、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办证单位应及时到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2.《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中必须明确资料借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