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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547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5-2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马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自然村(组)通硬化道路建设用地要素保障的建议》(第547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大力推动农村公路发展。目前,全省农村公路总规模达35.7万公里,居全国第一位,以县为中心、乡为节点、村为网点的农村路网基本形成,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保障作用,广大群众对农村公路认同度高、获得感强。

一、关于建议出台支持农村公路占地保障政策

一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建议中提到的“农村公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不存在该地类名称。二是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三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相关地类定义,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m,北方宽度≥2.0m、≤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四是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基础上,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认定为农村道路条件的,按农用地管理。因此,农村的公路占地政策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议自然村(组)通硬化道路项目用地不报批占地手续

一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外上,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认定为农村道路的,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新增农村道路使用一般耕地,应落实“进出平衡”相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二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内,属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村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因此,建议中提到的自然村(组)通硬化道路项目用地报批,应符合上述政策及文件要求。

三、下步工作

我厅将在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地在编制乡村规划时合理布局农村道路网,充分衔接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农村公路网络布局,积极指导地方做好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坚实的交通基础,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1日

(联系人:王正洪,联系电话:87036267)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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