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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气会|《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30 来源: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综合执法监督局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4月2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新闻通气会,宣传解读《督察办法》有关内容,为《督察办法》落地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法治氛围。省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杨伟介绍了《督察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机构改革后,我省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督察职能划转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进以及自然资源督察实践的不断发展,亟须为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提供法治保障。出台《督察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的内在要求;二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自然资源督察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三是总结提升自然资源督察经验做法的实践需要。

《督察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督察工作体制、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督察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内容。同时,《督察办法》还明确市(州)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自然资源督察。

《督察办法》着力推动实现自然资源一体化、全要素、常态化督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色亮点。一是探索了督察法治建设的“新实践”,是全国首部关于自然资源督察的省级政府规章,在全国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地方性立法中属于首创,是我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二是形成了督察体系构建的“新格局”,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省市县上下联动的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察“尖刀”“利剑”“前哨”作用,夯实下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三是拓展了督察有效覆盖的“新领域”,着眼推动自然资源全领域督察,在法律法规授权开展土地督察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以及国家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省级督察重要内容。四是规范了督察流程设计的“新路径”,建立年度督察计划、年度督察报告制度,构建以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的督察业务体系,全流程规范各督察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要求。五是增强了督察工作权威的“新力度”,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向被督察政府发出督察意见,加强对地方整改情况的督促核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的探索,明确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将督察有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以及相关考核。

司法厅立法二处负责同志介绍了《督察办法》立法情况。在推动制定《督察办法》过程中,我省牢牢把握三个方面要求,扎实推进立法进程,确保立法质量。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的政治责任。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三是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办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围绕《督察办法》配套制度机制建设,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同志表示,《督察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制”,自然资源厅正在结合督察工作实践,抓紧研究制定督察工作规则、督察文书制发规范、督察员管理办法、督察约谈制度、整改销号制度等系列配套制度机制,把《督察办法》细化为更加精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推动《督察办法》更好落地实施。

围绕加强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自然资源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同志表示,长期以来,我省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督察办法》出台后,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将聚焦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工作效能,着力形成违法行为监管合力、典型案件警示合力、工作机制联动合力,共同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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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综合执法监督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4月2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新闻通气会,宣传解读《督察办法》有关内容,为《督察办法》落地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法治氛围。省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杨伟介绍了《督察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机构改革后,我省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督察职能划转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进以及自然资源督察实践的不断发展,亟须为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提供法治保障。出台《督察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的内在要求;二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自然资源督察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三是总结提升自然资源督察经验做法的实践需要。

《督察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督察工作体制、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督察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内容。同时,《督察办法》还明确市(州)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自然资源督察。

《督察办法》着力推动实现自然资源一体化、全要素、常态化督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色亮点。一是探索了督察法治建设的“新实践”,是全国首部关于自然资源督察的省级政府规章,在全国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地方性立法中属于首创,是我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二是形成了督察体系构建的“新格局”,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省市县上下联动的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察“尖刀”“利剑”“前哨”作用,夯实下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三是拓展了督察有效覆盖的“新领域”,着眼推动自然资源全领域督察,在法律法规授权开展土地督察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以及国家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省级督察重要内容。四是规范了督察流程设计的“新路径”,建立年度督察计划、年度督察报告制度,构建以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的督察业务体系,全流程规范各督察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要求。五是增强了督察工作权威的“新力度”,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向被督察政府发出督察意见,加强对地方整改情况的督促核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的探索,明确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将督察有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以及相关考核。

司法厅立法二处负责同志介绍了《督察办法》立法情况。在推动制定《督察办法》过程中,我省牢牢把握三个方面要求,扎实推进立法进程,确保立法质量。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的政治责任。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三是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办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围绕《督察办法》配套制度机制建设,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同志表示,《督察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制”,自然资源厅正在结合督察工作实践,抓紧研究制定督察工作规则、督察文书制发规范、督察员管理办法、督察约谈制度、整改销号制度等系列配套制度机制,把《督察办法》细化为更加精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推动《督察办法》更好落地实施。

围绕加强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自然资源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同志表示,长期以来,我省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督察办法》出台后,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将聚焦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工作效能,着力形成违法行为监管合力、典型案件警示合力、工作机制联动合力,共同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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