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发〔2020〕33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资源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统称,以下简称督察员)管理,规范督察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市(州)人民政府派驻专职执行自然资源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察办)承办。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督察员原则上在下列退休人员或不在公职岗位人员中遴选:
(一)在省、市、县自然资源系统从事过相关管理工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行业执业资格、或具有自然资源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机构等事业单位从事过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矿产等方面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管理、教学、科研、设计人员。
(三)其他具有自然资源行业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热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督察工作职责,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首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较真碰硬,廉洁自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第六条 督察员遴选:
(一)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自愿报名。
(二)自然资源系统申报人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初审,填报《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厅;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机构等事业单位及其他申报人经本人工作单位初审,填报《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自然资源厅。
(三)厅督察办会同厅人事处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符合条件的纳入督察员候选人名单。
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并在影响期内、正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尚无结论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纳入遴选范围。
第七条 推荐督察员人选应从督察员候选人名单中产生,经自然资源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聘任与派遣
第八条 推荐督察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厅负责聘任和派遣工作。
第九条 自然资源厅按照地域相近、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派遣督察员,并颁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督察证》。
第十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后由自然资源厅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续聘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聘期内督察员岗位出现空缺,从督察员候选人名单增补,候选人不足时按遴选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市(州)工作。但所在单位为中央、省属等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督察员进行聘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派驻市(州)督察员2人及以上设定督察联络员,督察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巡察和专项督察。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实施日常督察。
第十五条 各派驻市(州)督察联络员应按月向自然资源厅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开展情况,未设联络员的由督察员报告。督察员应按年度向自然资源厅报送全年书面工作总结,并做好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请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报批;请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下的报厅督察办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考评
第十七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四川省人民政府派驻督察员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八条 对督察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碰硬、不作为、乱作为,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隐瞒、掩盖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厅督察办负责对派驻督察每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组织对督察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其出勤、月评价、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自然资源厅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督察员为已退出现职岗位且未退休的,其考评情况由自然资源厅书面函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作为对其进行奖惩、晋级晋档等人事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解聘与轮换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自然资源厅作出解聘决定并抄报省政府。
(一)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履职离任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需离任的,应提前两个月向自然资源厅申请。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厅报送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并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资料和相关办公用品,将《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督察证》交回自然资源厅督察办。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满两届,聘期满需续聘的,应进行轮换并异地派驻。
第七章 督察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按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用于督察员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日常工作,包括生活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会议费、住房租金、探亲路费、差旅费、工伤保险费等,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厅确定并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州)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川自然资发〔2020〕33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资源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统称,以下简称督察员)管理,规范督察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市(州)人民政府派驻专职执行自然资源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察办)承办。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督察员原则上在下列退休人员或不在公职岗位人员中遴选:
(一)在省、市、县自然资源系统从事过相关管理工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行业执业资格、或具有自然资源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机构等事业单位从事过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矿产等方面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管理、教学、科研、设计人员。
(三)其他具有自然资源行业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热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督察工作职责,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首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较真碰硬,廉洁自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第六条 督察员遴选:
(一)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自愿报名。
(二)自然资源系统申报人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初审,填报《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厅;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机构等事业单位及其他申报人经本人工作单位初审,填报《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自然资源厅。
(三)厅督察办会同厅人事处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符合条件的纳入督察员候选人名单。
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并在影响期内、正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尚无结论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纳入遴选范围。
第七条 推荐督察员人选应从督察员候选人名单中产生,经自然资源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聘任与派遣
第八条 推荐督察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厅负责聘任和派遣工作。
第九条 自然资源厅按照地域相近、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派遣督察员,并颁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督察证》。
第十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后由自然资源厅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续聘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聘期内督察员岗位出现空缺,从督察员候选人名单增补,候选人不足时按遴选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市(州)工作。但所在单位为中央、省属等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督察员进行聘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派驻市(州)督察员2人及以上设定督察联络员,督察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巡察和专项督察。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实施日常督察。
第十五条 各派驻市(州)督察联络员应按月向自然资源厅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开展情况,未设联络员的由督察员报告。督察员应按年度向自然资源厅报送全年书面工作总结,并做好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请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报批;请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下的报厅督察办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考评
第十七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四川省人民政府派驻督察员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八条 对督察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碰硬、不作为、乱作为,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隐瞒、掩盖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厅督察办负责对派驻督察每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组织对督察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其出勤、月评价、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自然资源厅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督察员为已退出现职岗位且未退休的,其考评情况由自然资源厅书面函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作为对其进行奖惩、晋级晋档等人事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解聘与轮换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自然资源厅作出解聘决定并抄报省政府。
(一)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履职离任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需离任的,应提前两个月向自然资源厅申请。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厅报送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并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资料和相关办公用品,将《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督察证》交回自然资源厅督察办。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满两届,聘期满需续聘的,应进行轮换并异地派驻。
第七章 督察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按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用于督察员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日常工作,包括生活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会议费、住房租金、探亲路费、差旅费、工伤保险费等,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厅确定并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州)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