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发〔2020〕34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统称,以下简称督察员)工作,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第三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市(州)人民政府派驻专职执行自然资源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督察管理,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察办)负责,自然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自然资源厅定期组织召开督察员工作例会,交流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部署重点督察、督办工作。
第六条 督察员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制止或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予以纠正,确保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
第七条 督察员主要督察下列事项:
(一)派驻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具体情况。
(二)派驻地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情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情况。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情况,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执行、生态修复情况,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等。
(三)派驻地落实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
(四)派驻地落实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监管及保护等情况。包括地质调查勘查、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
(五)派驻地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派驻地出台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和文件合法合规情况。
(七)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和媒体反映的自然资源管理具体问题受理和处理情况。
(八)省政府和自然资源厅交办开展的其他自然资源督察事项。
第八条 督察员的主要督察方式:
(一)列席派驻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自然资源督察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二)可参与自然资源相关规划的论证、评审会议。
(三)利用遥感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大数据分析、国土调查云等先进技术,及通过对网络舆情、媒体报道、违法举报、信访反映、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事项等发现督察问题线索信息。
(四)共享派驻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六)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七)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八)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督察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主动接收对自然资源问题的举报。
(九)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督察工作文书,对其他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十)跟踪落实督察建议意见与处置结果。
督察员列席上述会议、参与上述论证和评审,主要核查并了解情况、见证过程,不参与表决,并应就研究、论证和评审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以及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厅督察办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将督察员组成若干督察组。厅督察办和督察组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自然资源管理某方面、某阶段、某环节的工作,组织实施专项督察。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应注重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市(州)政府派驻县(市、区)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协办、会商会审研判、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工作要求,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绳,坚持动真碰硬,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督察员可以运用发督察工作文书、向自然资源厅汇报问题、申请自然资源厅或省政府约谈派驻地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移交移送等督察手段,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函》《自然资源督察建议书》《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自然资源督办函》和《督察整改情况报告》。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相关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并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督察员针对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苗头性问题可以口头交流建议或意见,并以《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函》记载、提交督察对象并存档。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督察建议书》,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抄送自然资源厅、市(州)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并抄送自然资源厅、省纪委监委及市(州)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四)对特别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或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督察意见未落实的问题,应起草《自然资源督办函》,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并抄送自然资源厅、省纪委监委及市(州)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督察员发出督察建议书、意见书和督办函由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当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30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整改情况报告》向自然资源厅报告;对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或者拒绝整改的,制发《自然资源督办函》,或报请自然资源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提请自然资源厅约谈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自然资源厅移送有权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应当依法与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发出《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
(一)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制、制度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二)涉及公共利益、安全稳定、社会民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问题。
(三)违反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督察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的自然资源违法违纪行为,需及时报告自然资源厅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十八条 督察员应做好督察资料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一) 派驻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 发出的督察文书和信函。
(三) 在督察工作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四) 针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问题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督察工作记录及工作月报、年度工作总结。
(五) 收发的工作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相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十九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支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包括:
(一)建立督察会议通报制度,明确督察员应列席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并向督察员通报会议决议。
(二)建立督察员开展工作的保障机制。确定1名分管领导、主办科(处)室工作人员分别为联系负责人和联络人;联系负责人应将配合督察保障工作纳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程序并明确联络人工作职责;联络员配合督察员做好督察日常相关工作。
(三)为督察员开通查阅自然资源管理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有关事项的文件资料,配合现场勘查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四)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自然资源督察建议书》《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自然资源督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并抄送自然资源厅。特殊情况经督察员报自然资源厅同意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五)针对督察工作发现的问题,需要与市(州)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交换意见的,联系负责人应及时协调市(州)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座谈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六)按照国家现行公务标准,为督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并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督察证》。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向县(市、区)派驻督察员工作规程可参照本《规程》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川自然资发〔2020〕34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统称,以下简称督察员)工作,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第三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市(州)人民政府派驻专职执行自然资源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督察管理,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察办)负责,自然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自然资源厅定期组织召开督察员工作例会,交流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部署重点督察、督办工作。
第六条 督察员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制止或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予以纠正,确保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
第七条 督察员主要督察下列事项:
(一)派驻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具体情况。
(二)派驻地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情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情况。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情况,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执行、生态修复情况,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等。
(三)派驻地落实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
(四)派驻地落实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监管及保护等情况。包括地质调查勘查、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
(五)派驻地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派驻地出台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和文件合法合规情况。
(七)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和媒体反映的自然资源管理具体问题受理和处理情况。
(八)省政府和自然资源厅交办开展的其他自然资源督察事项。
第八条 督察员的主要督察方式:
(一)列席派驻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自然资源督察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二)可参与自然资源相关规划的论证、评审会议。
(三)利用遥感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大数据分析、国土调查云等先进技术,及通过对网络舆情、媒体报道、违法举报、信访反映、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事项等发现督察问题线索信息。
(四)共享派驻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六)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七)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八)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督察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主动接收对自然资源问题的举报。
(九)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督察工作文书,对其他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十)跟踪落实督察建议意见与处置结果。
督察员列席上述会议、参与上述论证和评审,主要核查并了解情况、见证过程,不参与表决,并应就研究、论证和评审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以及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厅督察办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将督察员组成若干督察组。厅督察办和督察组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自然资源管理某方面、某阶段、某环节的工作,组织实施专项督察。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应注重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市(州)政府派驻县(市、区)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协办、会商会审研判、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工作要求,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绳,坚持动真碰硬,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督察员可以运用发督察工作文书、向自然资源厅汇报问题、申请自然资源厅或省政府约谈派驻地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移交移送等督察手段,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函》《自然资源督察建议书》《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自然资源督办函》和《督察整改情况报告》。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相关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并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督察员针对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苗头性问题可以口头交流建议或意见,并以《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函》记载、提交督察对象并存档。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督察建议书》,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抄送自然资源厅、市(州)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并抄送自然资源厅、省纪委监委及市(州)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四)对特别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或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督察意见未落实的问题,应起草《自然资源督办函》,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并抄送自然资源厅、省纪委监委及市(州)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督察员发出督察建议书、意见书和督办函由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当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30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整改情况报告》向自然资源厅报告;对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或者拒绝整改的,制发《自然资源督办函》,或报请自然资源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提请自然资源厅约谈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自然资源厅移送有权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应当依法与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发出《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
(一)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制、制度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二)涉及公共利益、安全稳定、社会民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问题。
(三)违反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督察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的自然资源违法违纪行为,需及时报告自然资源厅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十八条 督察员应做好督察资料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一) 派驻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 发出的督察文书和信函。
(三) 在督察工作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四) 针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问题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督察工作记录及工作月报、年度工作总结。
(五) 收发的工作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相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十九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支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包括:
(一)建立督察会议通报制度,明确督察员应列席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并向督察员通报会议决议。
(二)建立督察员开展工作的保障机制。确定1名分管领导、主办科(处)室工作人员分别为联系负责人和联络人;联系负责人应将配合督察保障工作纳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程序并明确联络人工作职责;联络员配合督察员做好督察日常相关工作。
(三)为督察员开通查阅自然资源管理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有关事项的文件资料,配合现场勘查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四)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自然资源督察建议书》《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自然资源督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并抄送自然资源厅。特殊情况经督察员报自然资源厅同意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五)针对督察工作发现的问题,需要与市(州)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交换意见的,联系负责人应及时协调市(州)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座谈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六)按照国家现行公务标准,为督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并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督察证》。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向县(市、区)派驻督察员工作规程可参照本《规程》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