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版)
川自然资办函〔2022〕146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
为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我省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号)要求,制定本指引,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一、耕地转出和流入应注意的事项
(一)耕地转出范围
涉及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以及其他改变耕地地类且符合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要求的情形,须纳入“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未纳入方案的,不得随意转变耕地用途。鼓励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和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二)耕地流入范围
“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水土资源条件较好或平原地区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地块通过调查评价后,要优先恢复纳入“进出平衡”。涉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以及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进出平衡”。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也可纳入“进出平衡”,但应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二、方案编报和审批应注意的事项
严格按照川自然资发〔2022〕35号文件关于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和审批流程开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和规模、区位的合理性,以及拟恢复耕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市级要组织对县级总体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批,并同步编制市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按程序完成备案。
2022年度市、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于9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备案,耕地“进出平衡”数据库同步报省国土整治中心质检并完成上图入库。完成省级备案前,涉及总体方案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及时审批。
三、备案成果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1.市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2.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3.县级论证意见;
4.市级审查意见和备案请示。
(二)“进出平衡”数据库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底图,建设市县耕地“进出平衡”矢量数据库(shp格式),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行政边界与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保持一致。数据库包括耕地转出图层、耕地流入图层。
四、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的相关技术要求
省厅正在建立全省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和耕地恢复指标储备库,下一步各地按有关要求及时将通过质检的“进出平衡”数据库纳入监管系统上图入库,严格按照备案数据库组织开展耕地转出和流入,未完成数据库备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
完成实施的转出地块和完成验收认定的流入地块要及时在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取得耕地恢复指标。流入地块须同步上传地块坐标和新增耕地认定单,明确是否纳入水库淹没区补足耕地库。完成备案的地块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把握耕地转出的政策要求。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不能转出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对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把关。
(二)准确把握耕地流入的政策要求。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25°以上坡地、公益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土绿化、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城镇开发边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恢复耕地不应纳入耕地流入范围。
(三)2021年耕地“进出平衡”相关要求。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较2020年净流出的耕地,应统一纳入2022年度总体方案一并落实。
(四)注重工作保障。“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范围广、地块多,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繁重,牵头开展工作的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汇报,落实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争取支持。
(公开版)
川自然资办函〔2022〕146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
为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我省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号)要求,制定本指引,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一、耕地转出和流入应注意的事项
(一)耕地转出范围
涉及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以及其他改变耕地地类且符合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要求的情形,须纳入“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未纳入方案的,不得随意转变耕地用途。鼓励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和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二)耕地流入范围
“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水土资源条件较好或平原地区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地块通过调查评价后,要优先恢复纳入“进出平衡”。涉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以及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进出平衡”。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也可纳入“进出平衡”,但应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二、方案编报和审批应注意的事项
严格按照川自然资发〔2022〕35号文件关于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和审批流程开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和规模、区位的合理性,以及拟恢复耕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市级要组织对县级总体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批,并同步编制市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按程序完成备案。
2022年度市、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于9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备案,耕地“进出平衡”数据库同步报省国土整治中心质检并完成上图入库。完成省级备案前,涉及总体方案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及时审批。
三、备案成果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1.市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2.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3.县级论证意见;
4.市级审查意见和备案请示。
(二)“进出平衡”数据库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底图,建设市县耕地“进出平衡”矢量数据库(shp格式),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行政边界与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保持一致。数据库包括耕地转出图层、耕地流入图层。
四、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的相关技术要求
省厅正在建立全省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和耕地恢复指标储备库,下一步各地按有关要求及时将通过质检的“进出平衡”数据库纳入监管系统上图入库,严格按照备案数据库组织开展耕地转出和流入,未完成数据库备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
完成实施的转出地块和完成验收认定的流入地块要及时在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取得耕地恢复指标。流入地块须同步上传地块坐标和新增耕地认定单,明确是否纳入水库淹没区补足耕地库。完成备案的地块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把握耕地转出的政策要求。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不能转出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对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把关。
(二)准确把握耕地流入的政策要求。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25°以上坡地、公益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土绿化、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城镇开发边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恢复耕地不应纳入耕地流入范围。
(三)2021年耕地“进出平衡”相关要求。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较2020年净流出的耕地,应统一纳入2022年度总体方案一并落实。
(四)注重工作保障。“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范围广、地块多,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繁重,牵头开展工作的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汇报,落实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争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