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办函〔2022〕3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信用管理,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持“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公示底数,明确公示对象
按照部办公厅《通知》要求,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辖区内应公示矿业权数量,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完成。
因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产能限制等政策性原因未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和2021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矿业权、已关闭的矿山或被兼并矿业权,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填报标识为“禁填报”的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填报标识更改为“应填报”,并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填报。
底数中有遗漏的矿业权,逐级报由自然资源厅报部信息中心在底数中进行添加。
二、主动做好服务,确保完成填报公示任务
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设置公示系统入口,方便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各地应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培训宣传,鼓励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视频会议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督促提醒与服务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矿业权人在填报公示过程中,因忘记账号密码、矿业权绑定等无法填报的,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矿业权人服务,确保矿业权人完成填报公示。自然资源厅将落实专人及时解决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全省工作顺利开展,不定期对全省进度进行分析、研判,发布全省填报公示进度,对进度缓慢的市(州)进行督导、通报。
三、增强抽查针对性,提高监管效能
填报公示结束后,自然资源厅将随机摇号确定全省矿业权抽查名单,对随机摇号确定的矿业权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厅随机摇号时,有增加随机抽查覆盖面、侧重抽查矿种、重点区域等需求的,可在3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方案报由自然资源厅在制定摇号方案时进行统筹考虑。
各市(州)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抽查,专项抽查前应书面征得矿业权登记机关同意。专项抽查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扎实开展实地核查,确保公示质量
实地核查工作是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如实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务必于10月1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实地核查情况书面报告自然资源厅。
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形的,核查组应在核查结果中进行详细说明。
核查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整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加强异常名录管理,督促整改移出
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是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严格管理、及时决议,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的,要说明列入事由,形成专门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要组织对行政区内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的现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按程序移出异常名录:(1)已注销或已公告废止的;(2)已被兼并到其他矿业权的;(3)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和限产等原因政策性关停的;(4)未按期公示,矿业权人已补报公示的;(5)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已证实整改完毕的。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整改,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对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要及时按照实地核查要求认真核实矿业权人是否整改到位,并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矿业权整改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书面提请自然资源厅移出异常名录。
六、落实相关规定,强化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辖区内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的矿业权,符合移出异常名录条件的要及时移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要及时列入。要及时决议,避免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
拟将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七、其他事项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并对矿业权人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汇总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厅矿保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联系人:厅矿保处,杨锋林,联系电话:87036196;省储量评审中心,周龙,联系电话:18180677991)
川自然资办函〔2022〕3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信用管理,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持“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公示底数,明确公示对象
按照部办公厅《通知》要求,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辖区内应公示矿业权数量,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完成。
因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产能限制等政策性原因未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和2021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矿业权、已关闭的矿山或被兼并矿业权,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填报标识为“禁填报”的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填报标识更改为“应填报”,并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填报。
底数中有遗漏的矿业权,逐级报由自然资源厅报部信息中心在底数中进行添加。
二、主动做好服务,确保完成填报公示任务
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设置公示系统入口,方便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各地应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培训宣传,鼓励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视频会议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督促提醒与服务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矿业权人在填报公示过程中,因忘记账号密码、矿业权绑定等无法填报的,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矿业权人服务,确保矿业权人完成填报公示。自然资源厅将落实专人及时解决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全省工作顺利开展,不定期对全省进度进行分析、研判,发布全省填报公示进度,对进度缓慢的市(州)进行督导、通报。
三、增强抽查针对性,提高监管效能
填报公示结束后,自然资源厅将随机摇号确定全省矿业权抽查名单,对随机摇号确定的矿业权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厅随机摇号时,有增加随机抽查覆盖面、侧重抽查矿种、重点区域等需求的,可在3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方案报由自然资源厅在制定摇号方案时进行统筹考虑。
各市(州)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抽查,专项抽查前应书面征得矿业权登记机关同意。专项抽查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扎实开展实地核查,确保公示质量
实地核查工作是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如实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务必于10月1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实地核查情况书面报告自然资源厅。
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形的,核查组应在核查结果中进行详细说明。
核查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整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加强异常名录管理,督促整改移出
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是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严格管理、及时决议,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的,要说明列入事由,形成专门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要组织对行政区内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的现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按程序移出异常名录:(1)已注销或已公告废止的;(2)已被兼并到其他矿业权的;(3)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和限产等原因政策性关停的;(4)未按期公示,矿业权人已补报公示的;(5)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已证实整改完毕的。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整改,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对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要及时按照实地核查要求认真核实矿业权人是否整改到位,并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矿业权整改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书面提请自然资源厅移出异常名录。
六、落实相关规定,强化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辖区内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的矿业权,符合移出异常名录条件的要及时移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要及时列入。要及时决议,避免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
拟将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七、其他事项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并对矿业权人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汇总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厅矿保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联系人:厅矿保处,杨锋林,联系电话:87036196;省储量评审中心,周龙,联系电话:18180677991)